(2021年3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为此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地关怀考生。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及相关考试用品,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本场考试课程、时间、班级,宣读考场规则,清理考生所带物品;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和草稿纸,并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和学号。
第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后应逐个检查考生的相关证件,做到证件与试卷所写、姓名、学号和考生本人相符。
第五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人员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考试管理,防止学生作弊,对考试过程中的学生违纪行为要立即制止。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准谈笑、读书阅报,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准抄题、做题,不得长时间地守在一个考生附近看其答卷,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做和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宣布考试剩余时间,提醒考生注意事项,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收缴清理考卷,确保试卷不丢失、不错漏,按准考证号或学号从小到大理顺试卷次序,按规定装订、密封,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与试卷一起交考务办公室。
第九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袒护、支持、协同考生作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因试卷分发错误、试题模糊等问题考生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当场予以答复,若无法解答可上报巡考或主考,请相关教师到考场给予解答。
第十一条 对舞弊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没收试卷,令其待到收卷方可离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教务处。考生违纪行为应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中。
第十二条 考生在开考60分钟后提出退场时,监考人员要检查考生试卷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守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