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来人员范围:
指我校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外的人员。具体包含:
第一类 与学校签订有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类 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
第三类 临时来访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管理
第二条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 外来人员的雇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经常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及时了解掌握外来人员的实际表现。
第四条 第一类、第二类外来人员提出申请,经对口业务部门审核,报集团审批,由总务处办理并发放出入证。第三类,由业务对口部门在线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或校领导同意,总务处通知保安做好登记并放行。出入证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由总务处发给各业务部门。
第五条 外来人员须凭学校总务处发放的出入证(有效期内)进出校园,进入校园时须主动出示证件,接受保安人员身份核实。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校内(不含招待所)居住超过三天的,雇请(接待)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三天内到学校总务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出入证》。
第七条 外来人员宿舍和工棚不得男女混住。
第八条 任何外来人员均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外来人员的亲属需在校内临时留宿时,应到总务处登记。
第九条 外来人员因暂住期满或受解雇﹑解聘的,雇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其离校前到总务处办理手续,退回《临时出入证》。
第三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清除出校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届时未持有效证件的外来人员不能进校。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 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1.雇请证件不齐的外来人员;
2.外来人员非夫妻关系而男女混住的;
3.外来人员擅自留宿其他外来者的;
4.外来人员在校内赌博,情节较轻的;
5.外来人员不服管理,聚众闹事的;
6.雇用单位或个人对其所雇请的外来人员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的。
违反以上第2、4、6条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凡向总务处或学校领导提供违反本规定情况的,查实后视情况给予50元至100元的奖励。所提供情况和线索特别重要﹑贡献特别突出者,给予重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