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印发)
为规范校内各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第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管。
第四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内容
第七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和经营实际,应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
第九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杜绝不合格产品在校售卖。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餐饮服务单位有责任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材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第十八条 宜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三)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空调及通风设施、冰柜、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和校验制度。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十九条 定期修订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督促其落实。
第五章 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各类《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日常检查量化评分表》各项安全自查项目和清单,定期完成自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一)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二)定期自查。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在经营过程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每日自查结果在十一点前向学校汇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专项自查。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四)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师生造成伤害。
第六章 食品安全量化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后勤处依法依规对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管,实行全面检查、层层监管。由分管后勤校领导牵头负责,后勤处具体执行,各餐饮服务单位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对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操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不合格的项目或产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各类《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日常检查量化评分表》对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管,对屡教不改的从业人员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进行停业整顿、处罚金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 投诉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接到师生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应及时核实,妥善处理,留存记录。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及时撤换,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经查确有异常的,应当切实维护师生权益,视情况给予退换,或适当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扩宽投诉渠道,在就餐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发现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告知师生停止食用、相关供货者停止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发生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报告。
第九章 公示
第三十一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第三十二条 宜在食谱上或食品盛取区、展示区,公示食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来源、加工制作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三条 各食堂应在每月5日前对本月原材料采购的价格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章 场所清洁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须定期清洁,确保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设施、设备无积水、无污渍。
第三十六条 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气扇、地毯等设施或物品,保持空调、排气扇洁净,地毯无污渍。
第三十七条 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
第三十八条 保持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污垢、冲水良好、无异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