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06月27日 18:14  点击:[]

202210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总务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农用车、特种车辆)等;

(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七条  总务处负责执行学院内重大活动时的道路交通管制。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学院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行人管理

第九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的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十条  行人不得跨越、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时按规定在下车线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体育场馆、饭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总务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进出校园须持有《广东酒店职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特种车辆除外。没有办理《广东酒店职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出校门时须交回《广东酒店职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机动车辆车牌号与其进门所领取、登记在册的《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号不相符时,暂不予放行,待总务处核实清楚车辆来源后酌情处理,车主、乘客须服从、配合保安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车辆、公有车辆需到总务处统一办理《广东酒店职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来院执行公务的车辆,由校门卫电话联系到部门或个人,在学院门卫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领取《广东酒店职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后进入校区。经学院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包括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抢救车辆)可以不换证。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不换证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非工作需要禁止农用车、教练车驶入校内。出租车原则上不准驶入学院(特殊情况除外)。学院男生饭堂后门至学院主干道路段在下列时间段因学生上下课人流量大,进出车辆禁止通行:早上:08:00-8:2510:00-10:25,中午:11:55-12:15,下午:14:10-14:30、16:10-16:2517:50-18:2023时以后进出学院的车辆须主动配合执勤保安人员的严格检查。

第十八条  总务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

第十九条  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夜间不得停放在校园内;学院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的地点,夜间教学区内禁止停车。

第二十条  生活区内停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塞交通和消防通道。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者,由总务处将该车辆进行管制,并给予50—1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经营单位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总务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必要时总务处可派出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在校经营单位商用车辆需到总务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严禁证照不全车辆驶入校园;校园内严禁乱停放机动车,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上锁。学院主干道上不得停放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严禁酒后驾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时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载物车辆驶出校门时,要主动出示相关部门核发、有效的物品放行条,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核查,经许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

第二十七条  除从校门到指定停车位的道路,校园其他道路一律禁止机动车行驶。

第五章 大巴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学院的运营大巴车必须三证齐全,在学院门口主动出示三证登记,服从校卫队员的调度和管理,将大巴车停靠在指定地方。

第二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大巴车靠边停放在南门至体育馆主干道一侧;节假日、学院社团组织出游活动包车时,应提前在总务处报备,总务处安排好接待工作,大巴车靠边停放南门至体育馆主干道一侧;毕业生离校、学院放长假,总务处应提前做好相关交通管制、疏导计划,保证学院交通顺畅、秩序井然。

第六章 道路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破坏道路两侧的交通设施,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应设警示标,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

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堆放物品,占用消防通道。经营单位门前不得任意放置物品,不得占道经营,影响交通。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道路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总务处负责。重大事故与涉外事故由总务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校内交通24小时报警电话:0769-39026760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总务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四条  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并视情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者;

(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者;

(三)外来车辆未经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者;

(四)在校园道路教练驾驶车辆者;

(五)无《放行条》出门者;

(六)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者(按原价赔偿后);

(七)在校园内超载行驶者;

(八)在校园内禁行道路上行驶摩托车者;

(九)酒后驾驶车辆者;

(十)无证驾驶车辆者;

(十一)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者;

(十二)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不服从管理且谩骂保安人员者。

第三十五  条遗失、严重损坏《广东酒店职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者,不给予放行;须到总务处核实、挂失《广东酒店职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等相关手续、交纳制证工本费10元人民币、取得总务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后才给予放行。

第三十六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院,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不服从总务处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总务处校门卫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为师生服务、秉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总务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  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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