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06月27日 18:15  点击:[]

2022年5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院所属各部门及工作在学院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总务处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防火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考核学院各部门、经营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健全逐级防火责任制度,主管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总务处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内各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他各部门领导是各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落实本部门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总务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院对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察。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奖罚规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台账

(三)督促学院各部门、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人。

(四)结合学院实际特点对教职工、学生、临时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考试。

(五)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工程验收,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违章用火用电的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六)负责学院所属部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维护、换和编号管理。

(七)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引导,开展火场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和处理。

(八)起草消防文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部门、经营单位。

(九)制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总结和评比,提出表彰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十)每季度对全院安全防火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一)完成学院和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相关规定,及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包括:消防设备、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方法,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等)。

(二)与下属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制定和紧急疏散防火预案

(四)定期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和漏洞。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自防自救演练。

(六)确保本部门消防设备、消防标志、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违反消防法规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及处分。

(八)完成学院和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并纳入总务处统一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防火责任制,学生公园管理部门要与学生和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所辖区域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消防标志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完好有效。

(六)对违反学院《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次不改者上报学院和有关部门。

(七)完成学院和总务处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学院重点防火部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畅通安全出口,实行严格管理。

(二)完善值班制度(如有必要可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每日防火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三)签订“重点部位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四)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学院内下列范围的部位是防火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教学楼、计算机室、食堂

(二)学生、教职工、临时工宿舍

(三)行政办公大楼、网络中心

(四)图书馆、档案室、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

(五)配电房、发电机房、锅炉房、汽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药品库房

第十二条  消防重点部位由总务处确定,学院批准。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其他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报总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开展公共活动,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示后,报总务处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行大型集会、文艺、体育讲座、晚会、运动会等大型群众活动时,主办单位在事前应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同时向学院主管领导和总务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科要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施工单位与学院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到总务处备案,明确施工单位防火负责人,接受总务处和基建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义务消防队由学院总务处校卫队员和其他教职员工组成,其主要责任是:扑灭初起火灾,协助消防队灭火和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总务处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定期培训,掌握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特殊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必须向总务处申报,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非火警、火灾不得动用,因灭火需要而动用的灭防器材,事后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

第十九  条每逢重大节日和学期结束前后,总务处组织人员对全院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主要方法是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查组织落实,制度执行,火灾隐患,消防设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防车通道、要保障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消防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占用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行;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防火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是否正常;

(五)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是否填写防火档案和巡查记录;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院学生宿舍的防火检查,其他部门、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指标和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六)对本部门学生和教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危险药品的管理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情况;

(十)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各部门、经营单位进行防火检查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院配备到各部门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不准挪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由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未经总务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五条  消防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应进行消防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经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给予消除或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部门、经营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一)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占用、堆放物品和遮挡,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用的;

4.值班员和巡查人员脱岗的;

5.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火用电的,违章使用电器的;

6.其他可以改正的行为。

(二)限期可以改正的行为

1.电力线路陈旧老化,长期超负荷运行,必须整改;

2.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

3.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灭火器类型不符合要求的;

4.其他必须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险隐患向总务处和主管院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应当停产或停用。

第二十九条  火险隐患整改完毕后,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上报总务处

第六章 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部门、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教职工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至少每学期进行两次。消防重点部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东莞市消防条例》和《东莞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消防安全法规,规定。本部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有关消防设施、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有关火灾案例及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

(五)经营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新入校的学生、新调入的教职工和新招的临时工在进校后的第一个月内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商业单位新招的临时工需收取每人50元人民币消防器材损耗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部门、经营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学院各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二)重点防火部门负责人和消防管理人员;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部门、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院下发的防火安全通知、文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防火负责人、管理人员;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

(六)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灭火类别、出厂日期、安置地点等)情况;

(七)值班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关和总务处填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三)火险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五)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情况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罚情况记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火灾的部门、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部门和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据学院《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生火灾的部门、经营单位,给予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章用火、用电,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消防安全总结评比中,对评选出的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学院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对违章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对火灾隐患不整改造成轻微事故的,对违章的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火灾隐患不整改造成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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