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夯实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基层党建与教育教学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三条 述职评议考核应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聚焦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及需要基层党组织落实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内容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重点突出党组织书记履职尽责情况。以党建引领统筹抓好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三)健全完善师生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讲党课制度;推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深入挖掘专业教育的思政元素,推动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落实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等情况。
(四)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深化“对标争先”创建、“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工程,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情况;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发挥党建带团建作用,做好统战、群团工作情况。
(五)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基层党组织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术组织、学生社团等的引导,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情况;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全方位管理重点事项、重点对象、重要节点、重要阵地情况;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内部网格责任体系、师生安全教育体系、综合防控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六)存在的工作难点、突出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思路、重点和措施。
第四条 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进行。述职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述职要紧扣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把自己摆进去,总结工作成效,主要查摆突出问题、分析产生根源,提出破解工作瓶颈的措施。
第五条 述职评议前,学校党委班子应对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深入了解基层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党组织职责任务和工作实际,精简优化考核内容,注重实绩实效,越往下考核工作越要简化。改进考核方式,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师生群众说,对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党员群众等作出评价的,一般以查资料、看台账的方式进行考核,不以开会发文、领导批示、记录留痕、信息宣传数量等评判工作好坏,防止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依据述职评议和实地考核结果,并结合平时调研了解,对基层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综合评价意见及等次经校党委研究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对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校党委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述职的党支部书记应针对述职评议考核中指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校党委要健全经常性指导推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整改情况,避免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
第九条 校党委加强对述职评议考核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