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党委书记每半年对全局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党委副书记每季度定期对分管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三)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每季度召开一次分管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季度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党建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 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向校党委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不出问题的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扬。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条 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情况作为该责任人的晋级、晋职、评先选优条件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