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印发)
校外兼职(课)教师是我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兼职(课)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兼职(课)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课)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聘请兼职(课)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一、兼职(课)教师的条件
聘请的兼职(课)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3.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4.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二、兼职(课)教师的类别
1.校外兼职老师:是指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的企业、事业、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列入教学计划任务)。实践教学任务包括:实训课程教学、实践实训指导、专业实习指导或顶岗实习、项目或产品开发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等。
2.校外兼课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中、高级高教系列职称,承担一定学时的教学任务(主要指讲授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课程)的校外在职或退休教师。
三、兼职(课)教师的聘用
1.兼职(课)教师的聘用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需要,负责推荐并提供相关应聘资料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需要,负责对二级学院(部)提供应聘资料进行审核、收存,并提出课酬标准,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教务处的审批意见负责课酬结算、办理聘用的相关手续,建立兼职(课)教师信息资源库。
2.受聘用兼职(课)教师须如实填写《兼职(课)教师审批表》、《兼职(课)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职称、技能资格证、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由二级学院(部)对其考核(试讲或操作)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人事处与其签订《聘用协议书》。
3.到生产现场实习原则上要请兼职(课)教师承担;
4.校内外实训基地50%以上的实训课由兼职(课)教师承担;
5.各教学单位负责各自兼职(课)教师教学任务的落实,报教务处审核。
四、兼职(课)教师的职责
1.兼职(课)教师应按《聘用协议书》中的规定和《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兼职(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两天向所属二级学院(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如出现教学事故,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3.学期工作量在80课时以上的兼职(课)教师原则上都要参加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活动,积极承担教研教改任务,参加期末考核。
4.兼职(课)教师因特殊原因要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所属教学单位,以便于教学安排。
五、兼职(课)教师的待遇
1.兼职(课)教师来学校上课或在一线承担实践指导任务均应据实填写《教学任务登记表》,作为统计课酬的原始依据。兼课(课)教师课酬标准按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按月发放。
2.一线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薪酬管理制度》的标准协商确定,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其工作量的认定由实训中心负责。
3.学校为来学校上课的兼职(课)教师提供必要的备课、交通和午休条件。
4.对长期在我学校上课,且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连续两年学年考核为优秀的兼职(课)教师,可以按高聘标准计算课酬。
5.学年被评为优秀教师者参照专任教师待遇给予奖励。
六、兼职(课)教师的解聘
1.教务处应会同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对兼职(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业务考核,对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的兼职(课)教师,可降低课酬标准、高职低聘或解聘。
2.兼职(课)教师的聘任期满,协议自然终止,如需续聘,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按程序重新聘任。
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