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兼课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学秩序正常,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兼课教师是指在学校非专任教师岗位,有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等,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遵循按需适用原则,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实际需要和兼课教师基本信息进行聘用。
第三条 严把教学质量关,加强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与考核管理。
第二章 校内兼课教师的资格
第四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具有如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近年年终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职业资格),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与申请任教的课程相关或相近,且专业基础扎实,语言表达能力好。
第三章 校内兼课教师的职责
第五条 校内兼课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详细了解所任课程课程标准及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材料,认真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三)积极参加开展二级学院(部)组织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研等活动,加强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四章 校内兼课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申请人填写《校内兼课教师审批表》,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开课二级学院(部)、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课。若申请人是初次开课,还需由开课二级学院(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次开课申请人的课堂授课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兼课。
第五章 校内兼课教师管理
第七条 校内兼课教师要认真执行兼课审批程序,未经申请、审批的兼课人员,各开课二级学院(部)不得安排教学任务。
第八条 校内兼课教师必须首先完成本职工作,所兼任教学任务学期均课时量不得超过4学时/周,新入职人员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兼课。若因特殊情况需兼课或超过课时上限,需报教务处、人事处和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 开课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日常教学、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和教学效果以及参加教研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监督与考核。同时应建立兼课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条 教务处有权对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者,直接作出取消兼课资格的处理决定,且限其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校内兼课教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专业类别与所授课程相关联,则对应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课酬标准。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本人学历层次、工作阅历和实际授课能力确定课酬标准,其他事项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