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 学校增设新专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东莞和珠三角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适应我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增设新专业一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二)办学条件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要求;
(三)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四)有相关专业建设为依托;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专业课教师中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1人,讲师不少于2人,“双师型”素质教师不少于1人;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五)本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六)无相关专业类基础的专业;
(七)不能纳入我校专业群建设的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程序和材料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新设专业的审批程序如下:
二级教学单位申请,向教务处提交材料→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专业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新增专业可行性报告(其中包括专业设置理由、人才需求预测、市场调研、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名单、论证会原始记录等内容);
(四)任课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所在教研室、承担课程等信息);
(五)专业设置所具备的办学条件;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
第八条 学校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专业预警与退出的主要依据是:学校组织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以及各专业招生的志愿录取率、志愿调剂率、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每年3-5月间组织开展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一)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列全校最后两位的专业;
(二)实际招生录取人数未满60人的专业(艺术类专业未满50人);
(三)上年第一,二、三志愿录取率之和低于30%的专业;
(四)连续三年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5%的专业;
(五)报到后转专业率大于30%的专业;
(六)新生报到率低于60%的专业;
(七)毕业生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师范类、医学类专业就业率的数据采用“年底就业率”,其他专业采用“一次就业率”)。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一)两次进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实施整改后,经评估,认为整改仍然不彻底的,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具体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连续三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暂停招生;
(三)连续两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暂停招生。
第十一条 被暂停招生专业如要重新招生,需按新增专业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