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及实施,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及培养目标要求,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结合学校的特色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订、修订、实施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自主制订或修订,应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院(部)具体负责制订。
第六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订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七条 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以及社会对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报教学副校长审核,提请校务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院(部)。
2.院(部)根据指导性意见的要求,组织本学院教研室主任和骨干教师,在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及用人单位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院(部)组织专家对本部门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校订,经教务处审定后,报教学副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4.教学委员会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院(部)根据教学委员会审议意见再行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校务会批准后,印发给院(部)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专业名称;2.专业代码;3.入学要求;4.修业年限;5.职业面向;6.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7.课程设置;8.教学进程总体安排;9.实施保障;10.毕业要求等。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初,院(部)向新生宣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便新生了解专业课程体系结构。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院(部)及各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院(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按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分学期的人才培养方案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并于每学期第12周向各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书。
第十二条 院(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将教学任务落实到教研室和教师,并在每学期第14周将下学期院(部)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情况登记表填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对下学期承担教学任务人员的任教资格审查和所需教学资源状态核查,遇特殊问题及时报请学校审核解决,在每学期第18周前排定课程表并通知院(部)。
第十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接到教学任务书后,根据课程标准要求认真填写“授课计划表”,在下学期开学前院(部)集中、检查布置教学工作时交出,由教学秘书于第一周内统一交教务处装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允许随意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做局部调整的,要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说明调整的原因,并填写院(部)意见,报教务处核查,最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实施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九周之前进行;其他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必要时可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提出修订报告(附上修订后的完整人才培养方案),送交教务处审查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人才培养管理办法》(广酒教〔2018〕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