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印发)
为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与管理,发展以服务区域经济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市场经济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专业建设规划,科学考核和评价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专业建设与改革指导、咨询的专家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学校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和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或专业群设置,由所在教学单位申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成立。校外专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3-5名。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30%,其中应有1名以上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内异动时由主任委员提名及时增补。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意见和发展规划。
(二)为制定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编制课程标准提供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三)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研究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指导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推荐校外实习场所和企业技术能手兼职任课。开展本专业前沿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五)指导本专业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方法改革,指导或参与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程申报及研究实施。
(六)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学徒制”培养,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七)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文件资料。
(八)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九)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紧迫性任务,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五章 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一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学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给予受聘校外委员适当的劳务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