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决定成立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校长担任,委员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专任教师代表、行业企业专家等担任。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单位提名推荐,教务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为了便于指导协调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教学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调整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名单,报请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定期讨论学校教育教学相关工作问题。
(三)对各专业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五)研究、审议并指导学校师资队伍、专业、实训基地等基本建设;审核教材,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调整。
(六)指导建立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
(八)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
(九)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如下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任务,必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教务处提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审议议题性质,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80%,表决结果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一半为通过。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表决时,也可用无记名通讯投票方式进行;若通讯投票在表决结果公布以后收到,则投票无效。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及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