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优良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故意损害考试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注明“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告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经提醒不按考试规定把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和复习资料等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
(三)开考后,经提醒不按考试规定把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或手机等文(用)具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用)具的: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七)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代人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注明“作弊”,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的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发现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刻)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注明“作弊”,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的补考,给予记过处分:
(一)偷看夹带资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巧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但其内容与考试无关的;
(九)考试后以请客、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的;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注明“作弊”,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的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盗窃课程考试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二)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且其内容与考试有关的;
(三)私自更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七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的补考: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中,凡是发现参加考试的人与试卷上的署名不符的,以替考论处。
(三)盗窃多门课程的考试试卷,或将盗窃试卷予以传播的:
(四)组织作弊(如给多人散发考试信息)及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
(五)两次(含两次)以上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或更改两人(含两人)以上或两门(含两门)课程以上考试成绩记录的。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第一次考试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的补考;
(二)第一次考试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三)第一次考试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二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补考;
(四)第一次考试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二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
(一)学生考试违纪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由教务处核准。
(二)被举报考试违纪者,由相关学院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程序:
(一)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停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要求其本人在作弊材料上签字确认,监考人员现场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表》让作弊学生签字确认后令其在考场待到交卷后方可离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考场情况,考试结束后连同该学生的试卷及经学生签字确认的作弊材料交教务处。
(二)如协同作弊者已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及权限
(一)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提出处分决定;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决定以教务处名义作出;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作出,教务处存档1份。
(四)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学生所在学院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擅自离校者,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其学生证、校园卡在校内使用,宿舍管理部门收回床位。
第十二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及申诉:
(一)处分决定书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学院送达受处分的学生,并由受处分的学生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实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7日)并拍照存档;
(二)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如察看期内在校表现良好,则一年后可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察看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及教务处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