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其严肃性,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
学生学籍信息更正是指学生在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报名时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近字、繁体字、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出生日期不符等,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招生部门确认属实后,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更正,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三条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修改
学生基本信息修改是指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个人的身份信息后,与学生学籍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学校确认属实后,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修改。
(一)修改项目及证明材料
姓名: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性别: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出生日期: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
民族: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地区民族和宗教主管机关的有效证明。
身份证号码的重号错号:本人申请书、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本人现有身份证、户口簿。
移居港澳:本人申请书、本人户籍注销证明、本人现有港澳身份证。
“双重”户籍:本人已被注销户口对应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该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相关材料及户口注销证明,本人现有身份证、户口簿和该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现有身份证办理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户口项目变更审批表”),学生本人录取花名册。
(二)信息修改程序
1.学生向教务处提交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声明和承诺。
2.教务处审查学生信息修改申请和证明材料。受理学生申请后,学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审核学生信息修改申请和证明材料。
3.会议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学校教务处在学信平台予以申报,需要报教育厅审核的信息修改事项,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会议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学校不予申报,材料退回学生。
(三)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的;
2.使用虚假户籍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录取的;
3.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