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学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024年06月10日 15:26  点击:[]

(2022年9月20日印发)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强化高职扩招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对高职扩招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校(简称:我校)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第一条  遵照教育部下发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加强招生工作人员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的培养,要求全体人员以严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履职尽责,做好高职扩招招生工作。加强和完善招生工作制度,加强健全学院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主管和监管作用。由董事会领导,院长主管,招生就业处负责主要工作,各级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协调配合,统筹部署,严格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细致。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录取期间,与省招生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与配合,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确保我院录取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  录取期间,我院以招生部门为主,各部门为辅,精心挑选一批素质较高的老师组成招生团队,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制定网络录取规章制度、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严格信息存储,检验,归档和备份管理,对考生信息不对外泄漏,使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在录取中,我院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做到不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对各科类计划严格按照省考试院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考生分数和志愿顺序投档,按照专业优先进行分档,做到学生零的投诉。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并在学院网上及时公开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学生成绩查询、录取信息、录取规则、录取结果,不断提高社会和考生对我院招生工作的满意度,使考生满 意,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录取。

第五条  严格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高职扩招考生资格审核工作,重点审核考生的户籍信息、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信息、外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保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退役军人考生退役证明材料,以及符合相关报考类型考生的相关材料等信息。确保在高职扩招报考系统中复审通过的考生均符合高职扩招考试报名及我校相关专业报考资格。按照文件要求在省招生录取系统进行录取,录取考生综合(折合)成绩均不低于40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学习期间正常学习、生活;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继续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病、因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继续学习的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学生自费回原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凭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附县级以上医院“康复”的证明,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附退役证复印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须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批准请假但假满后逾期未报到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十二条  高职扩招的学生按规定户籍不迁移学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高职扩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时间内修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若规定学制内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者,可以延长一至二年学习期(最多不超过二年),但毕业时均为三年制专科。延长二年学习期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作处理。

第十五条  应征参军入伍的不受修业年限限制,修业年限按有关部门对参军入伍的法律、规定、制度执行。

第四章 课程的学习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

学生应根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每学期执行开课计划,原则上须按学校教学进程的安排进行学习。学生未学习或未获得批准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免修

各个领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一)鼓励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将学生取得的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已掌握的有关技术技能,按一定规则折算为相应学分。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安排前提出并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免修课程应与该门课程同期学生的考核同时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

(一)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校为上一学期期末因公因病办理缓考者,组织一次补考。上一学期期末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缺考者,不予补考。

(二)对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提供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 50%的学分学费。成绩按《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三)学生对自己已修已考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通过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参加下次该门课程出现时的重新学习,以获取更好的成绩。但原则上优先满足课程考试未及格学生的重新学习。

(四)课程的重修应按规定办理重新学习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学习及考试,如擅自参加重新学习及考试,所考成绩无效。

第五章升级、学籍警示

第十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编入相应班级进行学习,修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2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予以学籍警示,一学年有四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除予以学籍警示外,予以公告、通知相关人员。

若标准学制期到,学生仍未达到毕业所需的最低条件者,则:

(一)领取结业证书离校。二年内按学校规定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若不合格者,不再提供补考机会。超过二年未申请补考者,学校不再受理补考申请。

(二)申请延长修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不超过二年。重修完所有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随下一个年级毕业。重修学习期间每年应全额缴纳学习费用,若延长学习期仍未达到毕业应修学分,则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各教学合作单位应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将学籍警示学生的材料及成绩书面报学校教务处,每学年度开学后的第三周将前一学年度学籍警示学生的材料、成绩单书面报教务处。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执行,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警示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干课程是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由各教学合作单位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认定的通识类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等。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学校通识性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作为学籍警示的依据,由各教学合作单位予以确认。

(四)限定性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作为学籍警示的依据。

(五)公共(任意)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作为学籍警示的依据。

(六)旷考和考试舞弊以零分计的课程,直接计入学籍警示门数。

第六章 成绩管理、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由各教学合作单位负责老师上报校教务处负责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含技能检测)两种。由教学计划方案具体确定,考试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可采用实践、技能检测和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得分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原则上期末考试得分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以平时过程性成绩为主综合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一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教学合作单位负责老师批准后送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方可参加缓考。非因公缓考者,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直接参加毕业补考。学生无故缺考,成绩记为“0”分,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免考课程的,经批准的可按75分计,申请免考课程在学校考核该门课程之后申请且批准的,可按补考成绩60分计。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不予参加正常补考,直接参加毕业补考。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对违反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移送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二分之一者(学生无故缺交作业,教师不再接受和批改)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取消该门课程学期考试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报各教学合作单位,各教学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与学生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正常情况下安排两次补考,一次为学期初补考,另一次为毕业补考。学生在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毕业前未通过的考试原则上都可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按60分记。毕业补考仍不及格而不能达到毕业条件只符合结业条件的学校将发给其结业证。

毕业补考一次最多只能8门,超过8门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且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课程补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本人申请留级的,需要本人书面申请,经过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留级,但必须按照当前所留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经补考后,学生每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 6 门及以上者,学校给予降到下一个年级学习,学生必须按照所降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相关课程免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本院学习期间所通过考核的课程,予以记录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通过考核的课程,经学校同意,予以承认。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高职扩招是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七条  入伍退役、休学创业、因病等复学的学生,学校因故停办原专业的,转专业与转学以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休息或一学期因事须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从事创新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除从事创新创业外,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的,经学校批准也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因从事创新创业而休学的时间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入伍通知书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其本人办理休学(因病休学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病情证明)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间,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达到健康标准者;

(六)因病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总数又超过学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由分管教学的学校领导审批或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十)退学学生,若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其在校学习时间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校网站)退学学生本人,同时在学信网予以标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则予以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违反纪律的处分,试行校点两级管理,学校和各教学合作单位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会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的处分,根据情况由学校和各教学合作单位行文出具处分决定,并送达本人或留置送达。确无法送达的,学校和各教学合作单位可采用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参加课内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等均应严格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还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修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对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凡无故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继续旷课的,旷课时数在原有基础上累计,按累计时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期内按最高时数确认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视情况可以开除学籍。旷课时数的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学校集体活动日按6学时/天计算。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对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考试违纪及舞弊学生的处理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由所在系讨论通过、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外,还要报学校主管副校长、校长会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的申诉。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等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属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属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由于课程考核未合格等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可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八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做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结业后二年内回校参加课程补考及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合格的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予补考,并不得换发毕业证,做永久结业处理。

(二)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回校补做实习,但要在毕业后半年内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补做实习的相关手续,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在其工作三个月至一年内,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予办理。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日期,以实际发放日期计。

第五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因非学校原因导致学生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的姓名与学生自行更改后不相符且无法补救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其它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规定,另行发文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仅限高职扩招学生。

第六十六条  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即日起施行。

 

上一条: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下一条: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关键信息变更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