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学校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若发生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为准,但须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各类合同实行统一管理,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合同管理基本制度,统筹协调合同管理工作,审核规范合同文本内容,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法律事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管理,对合同盖章备案,统计汇总合同年度数据。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会商、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合同洽谈和起草
第六条 各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会签及签订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各部门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对合同具体条款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八条 各部门在洽谈过程中应当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进行核实,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并复印留存。
第九条 各部门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合同的洽谈,对合同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各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用途、经办人等基本情况填写《合同审查登记表》,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及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项目部门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法律事务办公室下达签订合同指导意见书;
项目部门组织谈判,必要时法律事务办公室派员参加;
草拟合同意向书;
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合同意向书,确认基本可行的情况下,送交项目部门起草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二条 各部门起草合同时应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洽谈内容一致,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起草合同时应参照国家、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根据洽谈成果对合同内容予以增加、补充、变更、修改完善。若合同相对人坚持使用其提供的文本,各部门应当根据双方洽谈情况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完善有关条款,并对合同文本的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四章 合同审核、会签和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文本由各部门负责制作,也可委托合同相对人制作,该合同正式文本由各部门各自提交并由法律顾问及或法律事务办公室对该合同正式文本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在合同正式文本送交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时,提交审核部门提交人应填写《合同审查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项目部门负责人提出关于合同正式文本的意见;
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清楚。
第十七条 在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该合同最终签署文本需经学校董事会进行最后的审查及确认,经学校董事会审查及确认的合同签署文本才能交学校董事会下属的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在合同会审时,如合同签署文本出现内容不完善、签订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有损学校利益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不予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是合同的签订的法定负责人及法定权利人,学校董事会有权根据合同金额数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负责人进行签订合同,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董事会授权一律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为了强化合同分级责任,合同签署文本签订程序为先由项目提交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再由学校董事会签署,最后在法律事务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所有合同应在项目实施前须完成签订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律事务办公室不得办理加盖合同专用章用印:
未完成《合同审查登记表》登记或未经本办法规定审核程序的;
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合同内容存在有损学校利益的;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合同;
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重大合同,项目部门须需提交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
涉外合同;
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合同;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合同履行和落实,法律事务办公室有权监督和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资金结算超出项目预算的合同,及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收款单位(部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财务处应拒绝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及条款是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正式合同具有同行的法律效力,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合同文本的内容修改原则上由提交审核部门提交人修改,并经法律顾问及/或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学校董事会批准,也可以由法律事务办公室直接修改,但必须征求审核部门提交人及董事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事先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变更的意见;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在接到对方通知后应立即报告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变更协议应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及/或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学校董事会或学校董事会授权人员批准,最后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及盖章。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门应按合同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实时记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要建立合同台账,明确记录合同主要经济条款及履行时间节点。
第三十条 学校为收款方时,项目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按合同及时回款,付款单位或付款人应与合同文本一致。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付款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不予付款:
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签订不符合规定的;
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不能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的;
按照规定需要审计而未出具审计报告的;
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
收款单位、账户等与合同不一致的;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财务处应留存一份,并分类编号,同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门在项目验收后必须将合同原件用于项目报销结算,不得私自隐匿、截留,学校档案室是全校合同原件存档机构。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积极协助。
第三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项目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并保存好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材料。能够协商一致的,应当将解决方案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中,重大合同的纠纷解决方案应当经职能部门审查、学校董事会领导或学校董事会授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项目部门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报请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项目部门负责,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凡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学校应当追究其理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及时履行合同,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项目部门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部门应当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发现合同有失公平或者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可能严重影响学校利益的;
合同相对人有欺诈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合同相对人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合同相对人可能出现被撤销、吊销等导致其主体资格灭失或者重大变化的;
合同相对人延迟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发生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可能损害学校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纠纷发生以后,项目部门应向学校财务处报告并申请暂停、暂缓支付。
第七章 合同解除
第四十条 学校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事先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报告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在接到对方通知后应立即报告法律事务办公室,并会同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是否同意解除以及如何补救的措施。作出同意解除提议及补救措施方案应报学校董事会或学校董事会授权人员批准,最后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对合同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学校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二条 对在合同实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整改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或未办理正常审批手续的;
利用学校资源以部门和个人名义订立合同,谋求部门和个人利益,损害学校利益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在合同条款中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徇私舞弊,损害学校权益的;
因把关审查不严未能保证所签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类协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