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广东省民办高校党组 织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粤教工组〔2022〕10号),实现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二级学院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二级学院党组织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学校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推荐、表彰、奖励人选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事关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四)事关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加强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事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并形成可行性方案,在会前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会前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学校请示后再议。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者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末位表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四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四章 会议纪律、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字后,及时送有关人员阅,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院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