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重要使命,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加强和改进广东省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制定和修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3.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表彰、奖励,推荐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等重要事项。
4.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5.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事项,参与讨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免事项。
2.组织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教育管理和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强化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四)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事项须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并负责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 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六)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七)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党务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八)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九)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必须回避。
(十)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十一)实行重大决策事项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校长三方沟通机制和日常协商制度,完善董事会、党委班子、行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 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按照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六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向其传达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