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4年06月04日 10:0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术规范管理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推动学术创新、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法律,师德师风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热爱学校,积极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过二级学院(中心)和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能部门推荐或公开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等程序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采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设副主任委员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创新促进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由创新促进处副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工作组、理工类学术工作组、人文社科类(术科)学术工作组共三个专门工作组。三个专门工作组各设组长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分类自动纳入理工类学术工作组或人文社科类(术科)学术工作组。

学术道德工作组组员6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集体商议后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各二级学院(中心)根据需要可成立分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工作组和分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由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言论,以及查阅的涉密资料和个人信息等严格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组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三)学校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道德工作组具体负责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学术道德工作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工作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由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采取无记名或实名投票方式,达到1/2应到委员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回避范围为:国家级成果或项目排名前五成员;省级成果或项目排名前三成员;其他事项回避范围为负责人。回避人员不计入学术委员会应到委员总数。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评议、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评议、投票。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一般为 5 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的议题,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并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决议、决定或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签发。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3年6月7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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