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和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管理,规范设备购置、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及报废等方面的工作,保护系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硬件设备包含单位主要业务应用系统所使用的各种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大中型不间断电源装置及其外围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软件设备包含单位主要业务应用系统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安全软件、工具软件等。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信息中心为计算机设备管理部门,计算机设备管理员为设备负责人,其职责:
(一)负责对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配置需求进行审核;
(二)组织制定设备的配备规划和配置原则;
(三)对需采购的设备需求组织向财务部门进行费用预算与报送工作;
(四)组织设备的选型工作;
(五)组织实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维护管理;
(六)组织设备使用相关技术培训。
第四章 设备使用及运维管理
第五条 设备使用部门可根据需求提出设备领用或借用申请,并填写《计算机设备使用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报送信息中心。
第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接收辖内设备使用部门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合理性评估,提出评估及设备配置意见。
第七条 设备管理员应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指导,设备使用人员应依照设备使用规范和操作手册要求,合理使用计算机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及更换设备部件。
第八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日常监控、巡检、维护修理、扩容升级、停机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设备申请意见应重点对设备类型、设备配置、设备数量进行把关,避免计算机设备在使用部门出现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十条 设备进入使用部门后,使用部门应保证运行设备的安全及完整性,防止出现设备的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 如存储有保密信息的设备发生故障,需由外单位人员进行现场维修时,应由设备管理人员全程监督;需送外单位维修或接受厂商升级服务时,设备管理人员应事先清除其相应的保密信息内容,或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从事含有保密信息设备维护的厂商,应以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形式或其他形式,确保其履行安全责任和遵守安全要求。
第五章 设备盘点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内计算机设备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并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清理停用闲置的计算机设备,并退回信息中心。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应对退还计算机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数据、审核设备配置,确定设备当前状态。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应组织做好停用闲置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根据使用部门需求情况,合理调配使用闲置设备,最大限度发挥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于有严重故障、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高于价值总和的设备,经信息中心鉴定,可以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设备的报废由采购部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单位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废设备的处理应在确保相关设备存储信息安全处置前提下进行,并符合国家电子类设备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对于报废设备由设备管理员通知资产管理员对资产清单进行更新。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本文件的时效性、可用性,必须根据相关审核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文件由信息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单位过去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