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及广东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建设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实训基地务必遵循国家及学校的各项相关规范与要求。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将不被允许:
1.实训基地拟采用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若被国家或相关行业协会明确列为禁止范畴,则不得使用;
2.实训基地的建设若导致学校资源的大量占用,而办学效益未能与之相匹配,显著不相一致,则不予批准;
3.若相关法律法规对实训基地的建设有明文禁止之规定,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学校与企业应基于实际情况,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多个维度展开深度合作,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点:
(一)合作共建与优化专业。双方需携手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及教学标准,并联合开发教材与教学辅助工具,以推动专业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协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与员工培训计划。在学生生产性实训、岗位实习、就业创业等方面,以及教师企业实践、企业员工培训、技术与产品研发、作品创作、成果转移转化等环节,双方应相互提供有力支持。
(三)实施现代学徒制培养。依据企业及行业实际需求与发展趋势,双方可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生并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在此基础上,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现校企双方共同育人的目标。
(四)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双方可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五)共建质量评价体系。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方面,双方应合作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共同制定并完善评价标准。
(六)合作研发岗位规范与质量标准。针对特定岗位与业务领域,双方可携手制定并优化相关规范与标准,以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七)开展多样化合作项目。双方可共同组织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文化传承与社会服务等活动,以推动校企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
(八)探索其他合法合规的合作方式与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可积极探索并实践其他有助于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发展的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并协调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其核心职责阐述如下:
(一)在校领导的指引下,构建并完善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相关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校企合作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负责编制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并实施校企合作的具体策略与建议,同时总结并推广成功的合作模式与经验,以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强化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并协调各二级学院与上述各方的合作事宜,负责对全校及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指导及评估,包括校企合作协议签订、行业导师与客座教授选聘、横向课题签订与执行等方面,执行校企合作奖励制度,以确保合作效果与质量。
(四)负责收集、整理并归档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各类信息、文件及资料,确保校企合作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为校企合作工作的持续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五)承担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对教育厅及东莞市相关部门的涉本部门工作文件进行回复,确保校企合作工作的全面、高效运行。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二级学院联系合作单位。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学院校企合作的建设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建设校内实训基地和开展相关合作;
(三)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学院向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申报;
(二)初审: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涉及到教务、学工、招生、财务等相关部门的事项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报校领导批准。对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呈董事会批准;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并呈董事会批准。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二级学院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使用标准模板,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二级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初审,并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
第十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二级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二级学院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二级学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根据合作协议执行,原则上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为确保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学校将纳入并实施校企合作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度。该考核将校企合作引进项目分别从实训基地建设、品牌影响力提升、实践教学成效、招生到校率、毕业生就业率、师资培养成果以及技术服务贡献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在校企合作中表现突出或成功引进资金及设备的部门及个人,将择机设立校企合作先进单位、个人奖项,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五条 对于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遭受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同时,该部门或个人在本学年度内将被取消评为先进的资格,并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若情节严重,学校将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正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学院的名义私自与企业进行合作。违反此规定者,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若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二级学院应立即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并同时向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向相关校领导进行汇报。若因未及时报告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承办二级学院或相关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广酒教〔2018〕35 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