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明确在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环节的相应职责,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元(含)以上,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以下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条 学校总务部门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对资产的价值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总务部下设专职资产管理部,定员定岗,负责对学校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包括实地验收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设计制作粘贴资产标签、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账簿管理,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 (大额资产购置应先进行立项并专题讨论),报资产管理员及财务人员审核,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物资采购人员采购。如政府拨款资金采购,须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采购部和资产管理人员、使用部门人员及财务人员依据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联合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第八条 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发放低值易耗品时,综合管理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确认是否超标并加注意见,领用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分别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 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资产管理员负责核查、统计基地的固定资产,明确使用管理责任。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及时登记资产管理台账。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转移的,须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转移。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依据《低耗品出库单》,分设部门台账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经校务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废。
第十五条 资产的盘点、检查
1.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并将清查盘点情况资产报管理部。
2.资产管理部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3.每年度末,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并出具书面报告。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审批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资产交接
1.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根据学校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为学校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