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强化学校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收缴方面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校依据规定,定期向学生收取上述费用,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应缴费的各类学生,具体包括专科(高职)生、成人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缴费校内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 各类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已缴清(含未缴清但已批准缓交,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费用的学生,可办理本学期的校内学生注册、成绩登录和查询等;未缴清且未批准缓交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校内注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六条 在学生毕业前1个月内,由财务处负责同各二级学院核对学生的欠费情况,制定学生欠费汇总表,下发至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应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欠费的清缴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每年专科生招生入学时,财务处须将新生交费的相关信息录入收费管理系统。
(二)负责各类学费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收缴工作。
(三)根据教务处、学生处提供的学生学籍、国家助学贷款转缴学费等信息,及时进行缴费财务信息调整。
(四)按周将欠费的学生名单及金额汇总表发至学生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需在第二周内将学生欠费情况书面反馈财务处。
(五)为方便查证,财务处应在收费系统处专门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变动档案,并适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在新学年开学时,负责督促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后2周内(对缴清学费及已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完成校内注册、成绩登录和查询等手续的确认;对未缴清本年度费用且尚未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的学生不予办理校内注册。
第九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在每学期末与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会同财务处一起对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给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获贷、获奖学生名单及金额。
(三)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情况的进一步核定工作,批准学生关于缓缴费用的申请书,并汇总这部分学生的名单,送呈主管学生处的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财务处。
(四)负责组织召开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情况的审定会议,经会议认定后汇总这部分学生名单,经主管学生处的校领导批准后,最终确定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名单,并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财务处。
(五)负责对无正当理由欠费,且超过规定校内注册时间才缴清本年度费用并补办校内注册等手续的,会同财务处计算欠费率。
第十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耐心细致地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督促其按时足额缴费。
(二)负责向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及其家长及时通报学校的处理意见并在每学期期末,向欠费学生家长通报学生的欠费情况。
(三)协助学校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并认真做好这部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缴费票据的核对、发放和核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等,学生本人应持教务处开具、经审批的“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能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持教务处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结清往年欠费(包括超过缓缴期限的欠费)后方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学生,由本人持教务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后予以校内注册。
第十四条 复学的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提前复学的学生按提前复学的时间补缴费用。提前1学期以上的补缴1学年费用;提前3个月以上到1学期(含1学期)的按学年费用标准的50%补缴费用,提前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按学年费用标准的三分之一补缴费用。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因国内高校之间或因国内与国外(境外)高校之间交流的需要,学生赴国内高校或国外(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外出学习期间仍按在校生标准缴纳费用,外出期间的学杂费按交流学校的标准自行上缴至交流学校。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学生欠费情况,综合学生处提供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获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资料,向财务处提出无正当理由欠费待鉴定学生名单。
(二)学生处负责牵头召开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主管学生处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最终确定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名单,并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财务处。
(三)财务处根据学生处审定的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名单,再次进行缴费情况核对后,以书面形式下发至相关二级学院。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财务处下发的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名单,印发“学生个人欠费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通知其家长,同时也要继续督促学生缴费。
(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财务处应将这部分学生名单以书面文件通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注册方面的规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在采取事先公告的方式下,提交校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缴纳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他应缴费事项。
(一)补办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须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二)考证费、培训费等,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缴费方式
(一)新生于入学前两周内,将应缴费用(以录取通知书中的入学须知为准)汇入学校对公账户或开学现场刷卡、缴纳现金。
(二)在校生于入学报到前一周,将应缴费用(按家庭报告书上注明的应缴费用)汇入学校对公账户或开学现场刷卡、缴纳现金。
(三)学生汇款对公账户缴纳学费后,由财务处统一将收据交二级学院分发给学生。
(四)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应缴费事项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按各项目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并当场领取缴费收据。
(五)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票据的统一管理。学校任何部门对外出具票据,一律使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发的票据。凡未使用学校核发的统一收款票据擅自自制收款凭证的,一经发现,一律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缴费收据的学生办理退费时,须交回已缴费用的收据后方可退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