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激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风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自纪律处分期满(以处分文件日期为准)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纪律处分解除申请。
第四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受纪律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有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情况的。
第五条 纪律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3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4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6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12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纪律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要求;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悔改错误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辅导员汇报思想,每月认真撰写一次思想动态报告,并上交所在学院;
(四)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考核期内须参加由校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不少于规定次数:受警告处分,参加次数不少于10次;受严重警告处分,参加次数不少于20次,受记过处分,参加次数不少于30次;受留校察看处分,参加次数不少于40次(应提供相应认定材料);
(六)班级评议中,同意其解除处分的比例不低于80%,并经过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一)受处分以后在省级以上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
(二)受处分以后在见义勇为或者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中有突出表现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纪律处分解除的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纪律处分期(以处分文件日期为准)满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纪律处分解除的书面申请,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并附交必要申请材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考察表、成绩单、思想动态汇报)等。
(二)学院审核。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和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上报同意解除或不同意解除的意见。
(三)学校决定。学校收到学院的有关材料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纪律处分是否解除的决定。
第九条 学校决定文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十二条 在毕业时,纪律处分未到解除期限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提前解除违纪处分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