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2021年3月1日印发)
第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