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异议和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注册在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专门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 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申委会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成员分别由主管校领导1名、纪检部门负责人1名、学生处负责人1名,教务处或保卫部门负责人1名、法学专业教师代表1名、其他教师代表1名、校学生会代表1名组成。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诉的管理
第七条 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须在学校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时,应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 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在接到申诉申请 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申委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对相关部门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对相关事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查证、审理。
第十四条 申委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申委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且申诉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申委会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原处理存在程序不当或证据不充足或依据不当、 或定性不准确或处理决定不恰当的,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委会作出需重新审理的事件,由原处理部门对事件重新审理,并按程序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申委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无法送达申诉人的,在校内布告栏公告十日,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申委会及其委员对应予保密的,或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申诉案情、申诉人资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书面申诉申请书。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提出的撤回申诉申请书后,立即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同一事件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