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印发)
第一条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告知
学生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书面陈述事件经过,通知事件见证人或知情者协助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他违纪学生的调查取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当事人告知违纪情况和可能受到的纪律处分程度,当事人可就违纪情况和处分程度进行陈述和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四)审理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审理,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他违纪事件的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五)处理决定
视学生的违纪情况和审理结果,根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分文件送达当事人
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凡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在校内公告十天后视为送达。
(七)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有关规定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
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注销学籍。因政治问题而被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文件,由学校统一行文公布。
(二)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二级学院组织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工处会签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由总务处会同学工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呈批材料,各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处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由学工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通知有关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工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件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违纪处分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学校关于学生申诉的相关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