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现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目的:增加专任教师到企业工作经历,把握职业发展动态,加深对本专业学生掌握技能的了解,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产学合作,推动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包括与本专业相关的生产、科研和管理的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工作的全体专任教师、实训指导教师。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所有专任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定期深入企业、行业、社会,开展调研、专业实践、技术服务和挂职锻炼,不断提高综合技能水平、增加企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
1.开展教师暑期到企业实践实习、社会调研活动;
2.非寒暑假期间,指导学生企业顶岗实习,参与企业生产实践;
3.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教师参加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培训学习;
4.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的其他企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教师每年企业实践时间:
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实践每学年不少于5周,其中暑期企业实践不少于4周。
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年暑假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时间不少于2周。
教师外派进行专项技能培训的时间,可以计入教师年度企业实践的总天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实训管理部门每学年初应制订教师企业实践总体计划;教师每次到企业实践前提出详细计划,由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送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学年末,各教学单位(中心)做好相关总结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教师所去的企业或实践的岗位,必须与本人授课专业对口,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实训指导能力。
第十条 教师到企业调研实习,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注意技术操作安全规程。违反企业相关规定的,视同违反学校规章,应受到同样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应按计划在企业从事相关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活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从事利用学校名义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由此而产生的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各教学单位组织集体性的到企业实践活动,有条件的二级学院(部)经学校审批同意,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师企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实践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业实践情况统计汇总表》,连同教师的个人资料交人事处审核备案,作为相关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
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实践实习后,必须如实填写《企业实践工作日志》、《企业实践小结》;公共基础课教师企业调研学习后,提交《企业实践工作日志》和《企业专题调研报告》。
教师的《企业实践小结》必须实事求是、言之有物、具有新意,报告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计划安排; (2)工作情况;
(3)主要成果; (4)心得体会;
(5)对专业教学的建议; (6)对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建议;
(7)企业意见(签字盖章)。
教师的《企业专题调研报告》应从学校、二级学院(部)的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出发,有针对性选择调研主题,论点鲜明、论据真实可靠、内容充实,对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告不少于3000字。
第十四条 除学校统一安排的企业实习实践活动外,教师个人暑期参加的企业实习须提供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学校人事处负责不定期跟踪了解教师企业实习实践情况,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促进双方合作良好发展。
虚构企业实习实践活动或与上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扣除相关待遇发放,按违反学校规章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寒暑假经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暑期到企业实践不少于4周,实际出勤不少于20天,公共基础课教师,暑假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时间不少于2周,实际出勤不少于10天。
第十六条 非寒暑假期间,经批准在广州市内企业实践的教师,到企业实习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两周。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交通及住宿费用由企业负责或学校报销,每天补贴3课时。自行安排的费用自理,不予补贴课时。
第十七条 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同时参与企业实践的,在企业实践期间按照实习指导教师相关规定计酬。
第十八条 教师依据教学需要挂职锻炼的,原则上不给予补贴,由企业付酬。
第十九条 经批准到市(省)外参加校企合作项目、开展高等职业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参加技术发明(技术专利)项目、参加双师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可按照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对个别集体性到企业实习活动,经批准可按照财务制度给予出差补贴。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履历将作为今后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凡通过企业实践锻炼,能带专业实训课的,可以优先评先评优。
第二十二条 教师企业实践履历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内容,各教学单位自行拟定考核标准。学年内未参加企业实践或未完成规定时间企业实践活动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