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提高学校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建设一支能持续改进教学质量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刚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进行相关教学指导和技能培养的管理文件。人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教务处、督导室参与过程监控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以一学期时长为培训指导周期。各教学单位是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基层单位。青年教师的导师由所在教学单位根据本规定安排,经人事处、教务处审核确认。
第四条 督导室负责了解和检查青年教师培养管理的实施情况,负责查阅导师与青年教师的听课记录,并按相关要求给予考核评价。
第二章 培养导师资格
第五条 培养导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二)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在专业教学和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水平。
(三)具有本专业副教授或教授职称;或具有本专业讲师职称三年以上。
(四)能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导师工作职责,遵守新时代教师行为十项准则。
第三章 培养导师职责
第六条 培养导师主要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和爱岗爱生的敬业精神,帮助青年教师树立高尚的师德。
(二)以师带徒的形式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践技能、学术研究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
(三)深入课堂,全面了解被指导青年教师的授课情况,及时做好指导培养工作,卓有成效地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适应教学要求、提高教学效果;培养期内至少听被指导的青年教师10学时授课(建议每月2-3个学时),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四)查阅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撰写的授课大纲和教案﹑检查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并及时给予指导帮助或示范。对于主要承担专业课的青年教师,培养导师还应加强对青年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五)关心被指导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本学科发展状况,提高其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能力。
(六)帮助被指导的青年教师举行一次教学单位内部公开课或参加全校青年教师授课比赛。
(七)培养期结束应及时提交培养工作总结,以及对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评语和工作建议,连同导师的听课记录一并交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八)培养导师同一期指导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超过两名。
第四章 培养对象
第七条 本文提及的培养对象,是指近期入职本校的相关青年教师。具体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新聘任为专任教师的。
(二)已参加工作但无高校教学经历者,新聘任为专任教师的。
(三)校内转岗新聘任为专任教师的。
(四)已经担任专任教师一段时间,但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
第五章 培养要求
第八条 青年教师培养要求:
(一)谦虚好学,努力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虚心听取、认真接受导师的教导。
(二)在导师指导下,系统学习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知识,了解专业发展动态和先进教育技术。学习和掌握包括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答疑、实践教学、考试命题等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和方法技巧。
(三)积极跟随导师听课,随时就教学情况向导师咨询,及时总结成长经验与找出有待改进之处。每月至少观摩导师2学时授课,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和小结,填写听课记录表。
(四)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积极参与导师的教学研究和实践教学活动。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养计划。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人事处、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制定﹑组织落实和培养结果考核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条 新进青年教师的培养导师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安排,每学期初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导师教学科研水平,结合专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综合配置。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共同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见附件1),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考核要求:常规教学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通过现场听课、评议教案等方式对青年教师独立授课能力、水平和教案质量进行考核。由任职部门会同督导室组织3-5人的测评小组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能力测评。
第十二条 培养期满考核需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见附件2),提交听课记录及心得体会,并提供一门授课实施大纲、授课教案、教学PPT,课堂试讲录像,一份教研(科研)申报书模拟稿,由培养导师,教学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等部门审核后留人事处存档。考核内容包括:青年教师执行“培养计划”情况,青年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科研究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培养期间,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导师的,只有获得继任导师同意后,其培养时间方可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每完成一名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给予导师20学时/人次的本人同级课酬补贴,异常情况的酌减。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等重要依据之一。按本规定应接受却未接受导师指导培养或培养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将会影响青年教师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需申请高级职称评审的专任教师,若任期内没有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经历,也会影响其职称评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管理是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培养导师需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有权根据导师对青年教师培养管理过程中的不负责行为进行问责,从而终止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导师和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要及时、认真执行培养计划,如实做好培养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人事处、督导室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