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全校各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教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教职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教职员的聘任、解聘、晋升、调薪、培训以及奖惩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个人考核包括个人工作表现及工作实绩两大方面,重点考核师德表现、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其中工作表现占比30%,工作实绩占比70%。
第五条 工作表现考核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和出勤率等方面。
第六条 工作实绩考核主要根据各部门“一张表”的指标,由部门负责人分解到个人。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指标、管理指标与加减分指标。
1.经营指标主要包括:下达的招生录取人数、报到率、就业率、财务收入等指标;
2.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质量管理、预算管理、管理规范性、其他内部管理指标等。
3.专项指标主要包括:创新强校项目、教学诊断与改进、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就业质量、省级项目、数据管理与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招聘与引进、宣传工作、专项财政资金管理等。
4.加分指标是指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对学院经营、管理、服务、社会荣誉、风险防范、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事件;减分指标主要是安全生产、资金运营、风险管控、合同管理、遵纪守法、师德师风等工作中出现责任性事故时,按照责任轻重对部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或分数给予减分处罚。具体加分、减分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为独立的考核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考核工作;行政教辅部门按划分的考核单位,由学校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考核工作。全校考核优秀等级指标原则上优秀、良好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以内,其中优秀、良好各占15%,各单位优秀、良好指标由绩效考核管理小组根据人员比例、单位考核情况拟订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在考核期内,被考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不称职:
1.出现师德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或受过行政处分;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纪律;
2.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个学期内累计旷工超过4天(含)或当学年累计旷工超过 6 天(含);
3.发生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累计2次(含)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或累计3次(含)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
4.专任教师两个学期教学工作总量不满学校所规定的工作量,且拒绝接受学校安排其他工作的;
5.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给学校带来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经学校核查属实的;
6.在学校开展各项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煽动闹事等行为,经学校核查属实的;
7.在学校工作期间,私自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接兼职工作等,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校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8.专任教师两个学期教学业绩考核排名为所在二级学院最后1名;
9.在上一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且在本年度考核仍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10.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教师、行政、教辅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九条 参加年度考核时在校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含)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等级,但不被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十条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15天,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等级,但不被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十一条 在考核期内,被考核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定等级”:
1.经学校同意进修学习,在考核期内中断正常工作30天(含节假日、不含寒暑假)及以上的;
2.因病事假等原因(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在考核期内累计事假30天及以上,病假45天及以上的;
3.参加年度考核时在校工作时间不满2个月的;
4.其他学校认定为“不定等级”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组织及职责
第十二条 考核组织
1.校长办公会是部门经营考核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经营考核办法、下达和调整考核指标以及对重大考核事项进行决策等工作。
2.学院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小组,在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下,负责学校考核指标的收集、预分解、预审、预评,负责经营数据的过程管理,以及考核政策的解读、宣贯。
3.人事处是部门经营考核组织和实施的牵头部门,在校长办公会的指导下开展经营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4.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办等是部门经营考核责任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日常收集、统计和汇总工作。
5.各部门负责责任范围内相关考核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对数据、成果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考核方法
1.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多层次分阶段进行,其中定量考核主要根据“一张表”考核指标进行。
2.各部门应强化岗位职责,以书面形式明确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一张表”工作任务,使考核工作同聘任工作有机结合。
3.部门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管理小组牵头组织,中层干部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牵头组织,其余人员考核以部门为单位组织考核。
①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为:(本考核组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55%+(本考核组全体人员打分平均值)×45%。
②部门考核得分为:(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55%+(学校绩效考核管理小组打分平均值)×45%。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聘任、奖惩、晋升、解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使用
1.学校根据部门及个人考核结果,发放年终绩效奖励奖。
2.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的,如达到学校有关薪酬调整规定,可纳入下年度薪酬调整范围。
3.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薪酬调整,所在部门、学校人事处要对其进行面谈,分析原因,提出今后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报告归档。对连续两年考核都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基本称职的,作出辞聘或终聘处理。
4.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取消当年职称评审、评优评先资格,不享受下一年度的薪酬调整,并对其现有薪酬下调至下一个薪酬职级的相应职档或最低职档,学校还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作出辞聘或终聘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于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煽动闹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经学校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考核规定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