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教学团队,选拔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示范作用,不断优化教师队伍,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提升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遴选条件
第二条 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誉。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
(二)基础功底扎实,学识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生评教和同行评教成绩优秀。
(三)积极研究和探索高职教育的教学规律,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积极参与新专业的申报、老专业的改造、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学改革或教研、科研课题研究;积极参与学校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建设;积极编写公开出版教材和校本教材。
(五)积极探索具有高职教育特点的教学组织形式和课程教学模式;积极进行以实践能力考核为主的评价方法改革,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六)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定期完成听课任务,主动承担数据采集平台的填报、参与承办(指导)技能大赛等工作。
(七)能承担二门及以上课程(从事公共课教学的教师除一门主干课程外,另一门课程可为社会实践指导、顶岗实践管理、竞赛指导、就业指导教育等素质课程)。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效果良好。
(八)从事教学工作二年及以上,骨干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九)在本校工作稳定,有继续在本校较长时间工作的意愿。
(十)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两项及以上(近五年内):
1.至少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与本专业教学工作相关的一般论文2篇及以上(1篇核心刊物文章可等同2篇一般文章);
2.至少公开出版本专业教材1本(副主编及以上);
3.主持或参与(前两名)完成校级及以上精品课(或教学资源)建设;
4.主持或参与(前两名)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立项至少1项,通过学校认定并已结题;
5.本人参加学校指定的省级及以上的技能比赛指导;
6.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奖项或项目(前两名成员);
7.主持或参与(前两名)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的专业相关技术服务项目至少一项,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技术鉴定,服务收益高,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骨干教师的遴选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或二级学院推荐,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骨干教师申报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申请人二级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候选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人事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后,报学校批准,公示评审结果;
(五)由学校颁发骨干教师聘书(聘期二年),相关资料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职责
第四条 骨干教师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培训开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主持或协助专业带头人撰写专业调研报告,为专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二)主持或协助专业带头人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的编写。
(三)研究专业建设方向,协助专业带头人制定实施专业建设方案。
(四)协助专业带头人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
(五)协助专业带头人组织本专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申报对外合作项目、国家和省级以及校级教科研课题。
(六)协助专业带头人组织做好品牌专业的申报工作和接受上级部门对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七)协助专业带头人组织本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以及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参与新专业的申报或品牌专业的创建。
(九)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十)承担本专业两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十一)聘期内个人业绩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至少一项:
1.主持或参与(前2名)完成1项教研、科研项目;
2.受聘担任规划教材副主编或主编,并参编2万字以上;
3.二年内公开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第四章 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条 骨干教师管理实行二级学院和学校的二级动态管理。
第六条 骨干教师实行学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个人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开述职;二级学院按其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在充分听取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二)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对二级学院考核结论进行审核;
(三)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予以公示;
(四)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
第五章 待遇及相关政策
第八条 骨干教师享受每人每月300元学校培训津贴。
第九条 取得突出成果和贡献的,给予校长基金特别奖励。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培训进修。
第十条 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选等方面向骨干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上报省级以上教研、科研、质量工程及教师业务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