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优势服务社会,是高等院校办学的社会责任,也是高等院校推进校企合作、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鼓励全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社会服务,规范过程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社会服务中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我校社会服务功能,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服务,是科研与校企合作办综合审查备案,面向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服务类:科技开发、校企产学研合作、专项服务(为社会提供生产、经营等)、咨询服务(科技、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社会调研、项目规划、企业评估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成果推广和转让、第三方科技合作推广;
(三)校企合作政府项目申报:产教融合企业申报、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各类社会技能人才合作培养提升。
(四)其他经学校同意的项目。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科研教学单位是学校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的主体,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作由科研与校企合作办负责统筹与协调,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经费由学校财务部设账管理。未在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备案、经费未汇入学校财务部账号管理的社会服务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的政策,也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六条 科研与校企合作办负责各类社会服务信息的收集、发布。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配合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做好本部门社会服务的组织、管理、数据统计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所有社会服务实施项目管理,按照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进行,未申报或未经批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报项目申报书,按程序报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条 社会服务项目采用合同(协议)管理为主要手段。
(一)签订社会服务合同(协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一般不承担与本单位专业、学科无关的项目。
(二)凡我校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承接社会服务项目,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协议)有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双重负责,双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上签字,加盖学校合同章后生效。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双方约定应法律见证、公证的,自批准或见证、公证之日起生效。
(三)社会服务合同(协议)洽谈时,应了解合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
(四)办理社会服务合同(协议)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合同(协议)草案交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审查;
2.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一份,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打印好的合同(协议)一式两份(标明需要另加的除外)报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合同(协议)经学校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按相关规定加盖合同章;
4.风险性大的社会服务合同(协议),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协议)约定。
5.社会服务合同(协议)在技术市场的登记与贴花纳税,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合同(协议)发生纠纷时,校方的诉讼费用由项目组支付。
6.鼓励学校内各二级学院,积极主动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待与合作各方达成一致意向并形成合同文本(草案)后,按本管理办法要求报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审核立项。否则由此而形成的无效合同(协议)在法律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学校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科技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予以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社会服务合同(协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是负责完成该合同(协议)的责任者,必须按合同(协议)约定组织力量,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9.社会服务合同(协议)当事人之间来往的书信、函电等。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的认定文件,只能作为正式合同(协议)的附件。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协议)的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0.社会服务合同(协议)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与校企合作办理合同(协议)文本登记手续,经费到学校后由科技处核发项目经费本。
11.社会服务合同(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由项目负责人提请二级学院和科研与校企合作办承办和处理。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对社会服务合同(协议)有检查、监督的职能;出现争议时,协助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一律实行项目责任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举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质量。主办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须报分管校领导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由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和二级学院会同委托方组织验收,委托方须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宣告合同(协议)项目完成。若合同(协议)未完成,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协议),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协议)终止的依据。已经过鉴定的合同(协议)项目,视为项目结束,到科技处办理结题。
(二)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将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涉及合同(协议)的其他材料如技术文件、书信、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送交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归档。
(三)社会服务合同(协议)原则上应保留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专利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社会服务的收入分成根据类型不同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含教学、管理与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完成社会服务工作:
1.教师利用学校品牌、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社会服务,按照项目总收入的10%上交学校(含税),其余按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支付项目的相关费用及在实施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包括项目市场拓展人员、项目承担人员等)。出现特别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后,由科研与校企合作办组织审批。
2.教师在工作之余,未使用学校品牌或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的与专业相关的社会服务,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审批,按照项目总收入的5%上交学校(含税),其余按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支付项目的相关费用及在实施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包括项目市场拓展人员、项目承担人员等)
(二)教师需要占用教学工作时间才能完成社会服务工作情况的处理:
1.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同意,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审定,进行立项。
2.因开展项目占用工作时间,从而使得自身正常教学工作任务无法完成,由所在二级学院协调解决完成其工作任务,并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三)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共同申报政府项目的收益,上交学校15%(含税),其余85%按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支付项目的相关费用及在实施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包括项目市场拓展人员、项目承担人员等)。
(四)各单位在对社会服务收益的二次分配时,要综合考虑项目人工成本、奖励性收益、项目市场拓展、项目可持续发展及项目设备所需的维护基金;学校各部门集体承担的项目,在支付项目的相关费用并完成项目任务后的结余部分。部门应存留10%左右,用于部门作为持续发展的基金。
(五)科技成果转化类社会服务项目所得收益,按《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文件比照执行。
(六)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生产、经营等专项服务的,由学校科研与校企合作办研究并报董事会审批;其他未列明的服务项目,经学校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以签署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开展社会服务涉及的收费事项,必须报财务部审核,并由财务部按照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或备案,无须备案的须经财务部审核、学校领导和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禁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费行为。收费应按照国家及学校财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正规票据。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收取,并统一使用学校财务票据;支出由学校财务部根据收支预算履行相关支出手续。因项目性质或开具发票需要增加的税金,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培训类发票按5%收取管理费,技术开发类发票按 7%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严禁通过使用白条、非正式收据收费。违反规定收费一经发现,全部收入上交学校,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报账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我校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