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保护和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且符合项目管理单位“包干制”经费管理方式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东莞市科技计划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不得列支基建费。
10.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四条 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交科技部门,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等。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和获批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包括绩效支出、管理费等支出。科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决定,须在项目经费使用登记簿中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除绩效支出外不设具体比例限制,可自主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支出标准、使用规定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管理费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研究人员科研实际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发放方案并按照学校相关流程进行发放,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发放程序和学校其他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绩效发放程序相同。
第九条 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部、教务处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国家、学校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如实编制项目结题/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主动配合、如实公开相关内容,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二级监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结余经费使用、后续支持等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