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印发)
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要求,结合学校教学质量整改与督导整体工作情况,现建立兼职教学督导团队,特制定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教学诊改、督导工作和教学质量监控,及时掌握学院教学一线动态,反映本学院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严格教学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第一章 二级学院兼职教学督导员岗位设置
第一条 每个学院设兼职教学督导员1—2名;
第二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专任教师担任: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任讲师三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学院专任教师不具备上述任职条件,可由学院负责推荐教研室主任兼任;原则上学院领导不担任兼职督导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兼职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第三条 自愿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推荐,报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审核后,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是否聘任;
第四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聘任实行“程序公正、严格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聘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 兼职督导员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1.发挥督学和导教的作用,以导教为重点;
2.及时掌握所在学院教学一线动态,反映本学院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抓住关键教学环节,开展导教工作。
第六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工作内容
1.平均每月听课(包括实训课)不少于3次,每学期不少于15次;
2.参加本学院学期初、中、末各阶段的教学检查工作;
3.承担“以老带新”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每学期组织青年教师试讲不少于2次;
4.每学期组织本学院教学公开课不少于1次;
5.每学期向质评中心反映教学一线动态材料不少于二份;
6.在学院安排下,检查顶岗实习情况;
7.平均每两周,参加1次质评中心工作例会,交报听课记录表,研讨教学质量诊改的意见与建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四章 兼职督导员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并接受学院和质评中心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八条 学院合理安排兼职教学督导员工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兼职督导员的履职情况和考核由学院及质评中心共同协助完成,考核合格,继续聘用,不合格则解除聘用。
第五章 兼职教学督导员待遇及发放
第十条 学校对兼职督导员考核优秀者,在职称评定或优秀教师评选中给予政策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 工作量以课时计算
兼职教学督导员每月听课3次,实际按2个课时计算,纳入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计算范畴内;每位兼职督导的工作量,每月底前由质评中心汇总后,返回二级学院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领导兼任督导员的,不享受兼职督导员课时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兼职督导员须佩戴兼职教学督导员胸牌上岗;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负责制定与兼职督导员主要工作内容对应表单,由兼职督导员负责填写,作为考核的原始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