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印发)
第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党的民主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内民主监督,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学校党委、各基层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有计划、有准备,严肃对待。
第三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事先派人收集群众意见,整理成文,传阅每个委员,并通知每个委员,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四条 学校党委、各基层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要请学校党政办、纪委派人列席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要请市委教育工委组织科、纪委派人参加。
第五条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一环,每个党员都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
第六条 各级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考勤和记录,会后将记录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