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实现预算收入、分配、财务核算、决算、科学管理,促进预算监督、控制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各项资金合理安排,维护预算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及财政部、高教部关于高等院校财务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国家的政策法规,民办教育的发展、招生规模、院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教学及管理工作任务、上年度决算数据及各职能部门为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而申报的经费计划等。学院预算基础,预算项目均要以工作项目为立项,以年度工作计划为基础,提供充分预算依据,附上详细的测算材料,教学设备、工程设备等固定资产要有数量、规格、单价、总额等量化指标,财务预算必须贴近实际教学活动,与实际工作接轨。
第四条 编制预算的目的是有计划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最大限度地满足学院教学、教辅及行政管理与学院建设发展需要。
第五条 学院预、决算按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编制一次。月度财务报表,作为考核月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和存档。
第六条 预算收入、支出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学院董事会是我院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院预算草案,批准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院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学院法人代表对本院预、决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各分管院长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及预执行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从严操作,对院长负责。
第十条 学院的各类预算项目的内容由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资金运用的特点界定。
第十一条 财务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院预算和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定期向主管院长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的各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和调度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财务预算要符合国家教育法规与财经法规,财务支出以学院办学业务为基础,符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项目与标准必须要合法。
2.全面性原则。以学院为预算编制一级单位,各部门所有的财务支出项目均列为学院预算范围.
3.真实性原则。财务支出项目贴近工作实际,以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为依据,参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科学立项,合理预测,使预算更具有可操作性、指导性。
4.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是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财务支出编制核心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重视收益,综合平衡。由于民办高校没有财政拨款,学费与银行贷款是办学资金最基本来源,实行财务支出总额控制,预留归还银行贷款与预留风险基金,以确保学院可持续发展,保持在民办高校中的竞争力。
5.重点保证原则。董事会将继续加大对教学设备、图书、实训场室建设的财务投入,以符合教学需要与规模扩大需要;按教育部要求加大对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投入;加强对专业建设;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
6.绩效管理与有效监控原则。财务预算编制体现“提出办学战略—工作计划与目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实现办学战略”良性循环。绩效管理的目标是效率与效益最大化,有效监控是实现预算价值管理的重要过程。预算是民办高校整体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收入包括:
1.董事会投入;
2.学生学费收入;
3.财政拨款;
4.其他收入:(含培训费、对外投资权益、资产评估溢价等)。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支出项目
具体预算项目与编制责任部门按财政部《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我院实际主要项目如下:
(一)人员经费
1.人员工资:包括教学教辅人员工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
2.职工福利费:包括教职工节日慰问金、工会活动经费、教职工宿舍等;
3.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年度考核奖励项目;
6.中青年人才基金及重点人才引进费。
(二)设备购置及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
1.行政办公设备费;
2.教学设备费;
3.交通工具购置费;
4.图书购置费;
5.实验、实训室建设费;
6.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7.其他设备费。
(三)公务费
1.办公用品费:包括各部门的办公费;
2.交通费(差旅费);
3.水电费;
4.校园网络维持费;
5.宣传费;
6.燃料费(非教学用料方面);
7.行政设备维修费;
8.车辆维持费;
9.绿化卫生费;
10.财务费用;
11.会议费;
12.印刷费;
13.通信费;
14.业务费(招待费);
15.招聘费;16.邮寄费;
17.党务费;
18.报刊杂志费;
19.其他费用。
(四)修缮(维修)费
1.零星基建工程费;
2.房屋维修费;
3大型设备维修费。
(五)业务经费
1.招生就业费用;2.实训材料费;
3.实习与就业指导费;4.教务办公费;
5.国际合作办学;6.技能鉴定费;
7.教师培训费;8.体育维持费;
9.出国交流考察及外籍教师费;10.教材建设与学生教材资料费;
11.专业课程建设费;12.教研与教改经费;
13.教学设备维修费。
(六)科研经费
1.科研业务费、学报费用;2.科研专项费。
(七)业务接待费
1.学院接待费;2.董事会接待费。
(八)院长基金(院长机动费)
(九)税金
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附加税。
(十)董事会财务预算
1.基建工程;2.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我院发展要求,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及真实可靠的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六条 我院的预算编制必须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列赤字。坚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在每年十月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各项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根据财务部拟定的预算计划项目内容于十一月底前提供次年本单位(部门)的预算计划数据报财务办公室汇总、平衡上报。
第十八条 财务部是学院预算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编制、上报、下达。财务部根据该预算方案对各部门作出层层分解,下达预算经费指标,层层把关。
第十九条 学院在编制总预算和各部门分解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学院机动费用,主要是解决学院或各部门在执行预算时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学院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该费用,追加相应的项目支出预算,需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机动费用使用情况作专题说明。
第二十条 学院年度预算结余、分配:属于各单位分解指标以内的经费结余,实行科学预算、合理开支、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属于未完专项结余,可转下年继续使用;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本年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新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部可根据上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待当年预算批准后,及时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向各单位下达经费包干指标,严格按预算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各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指标支出,不得突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越权作出增、减预算指标的决定,也不得随意审批办理无预算指标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经费的指标,支出项目内容组织业务活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各系、部门应交学院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不得截留、坐收坐支拖欠或挪用。各系、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应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收取预算收入,确保各项收入真实合法;坚决制止“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行为,不截留、不挪用应交预算收入,拒绝违纪的各项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对外查询系统,并于每年度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要对原定预算做必要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要有相应的来源,减少收入应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予以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进行调整,包括追加或减少,调整预算科目,动用院长机动费用等。除动用院长机动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外,其余均由财务部提出调整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动用机动费用的审批程序是由财务部提出具体方案报由院长、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门需要调整预算时应阐明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部审查,对必须调整的项目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方能调整执行。财务部应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监督其预算资金的追加,减少和使用。
第七章 预算监督、控制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及时改进、认真纠偏、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预算的监督必须实行事先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年终总结,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努力做到八项原则:
(一)互相制约原则。每一项经济业务办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负责。
(二)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收据管理和收款完全独立分开、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保管、处理必须反映其增减变化记录,独立分开。
(三)核对原则。不同来源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相符、账证、账物账实相符。
(四)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每项经济业务必须有真实、完整、可靠、正确的原始记录。
(五)职责分清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分清权力;义务和职责。
(六)分析的原则。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七)坚决纠偏的原则。凡是预算执行中的偏差,必须坚决纠正、决不强求。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内部合理分工,相互支持、相互牵制。各项业务处理,纵向向上有若干个管理层次,组织计划、执行、检查、监督系统;横向向下有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组织机构网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务决算报告和检查财经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系、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和事,要按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学院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