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军训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21日 17:18  点击:[]

202156日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为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学期间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军事课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和入伍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者,其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条  军训日常管理规定

(一)一日生活制度

1.起床、整理内务和洗漱。听到起床号(哨)后,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洗漱和整理内务,做好操课准备。军训期间将进行内务卫生、军容风纪和个人卫生检查,并进行评比。

2.操课。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迅速集合,操课时要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训练场纪律,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操课往返途中,要队列整齐,歌声、口号嘹亮。

3.午休(午睡)。午休时间除值勤人员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更不得私自外出;午睡起床后,应迅速整理内务,做好课前准备。

4.就寝。听到熄灯号(哨)后,应立即熄灯就寝,熄灯后,室内不准讲话、打电话、玩游戏和大声播放音乐等活动。

(二)军容风纪规定

1.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操课和大型集会时着军训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3.参加集会、报告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4.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酗酒和打架斗殴。

5.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学生要当场纠正,违纪学生要立即改正,不得无理取闹。对严重违反军容风纪及不服从管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在训练场上,口令就是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顶撞教官、领导;不得无故旷课、小病大作、无病呻吟、随意到医务室索要病假条。

7.军训期间,家长、朋友、亲戚不应到训练场探望。

8.凡在集中军训期间的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必须在军训团首长批准后进行;参训学生不得私自组织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如生日聚会、舞会、沙龙等)。

9.在室内,首长来到时要自行起立,有礼貌地回答首长问话。对待首长和班长以上领导,要用好“到”“是”“报告”等军用术语。对待同学要用好“您好”“对不起”“请谅解”等文明用语。

(三)请、销假制度

集中军训期间,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公需要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训练,必须逐级请假,严禁私自外出或无故旷课,归队后要及时销假。

1.因病暂时不能参加军训的,必须持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武装部批准,方可缓修。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军训的,必须持医院诊断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武装部、教务处批准,准予免修,并报武装部备案。

2.因事临时请假者,须经教官、教导员(辅导员)和营长批准。

3.对于伤、病人员,应根据伤病情况或医院建议,经报告教官、教导员(辅导员)同意后,可准予半休或全休。

4.请假人员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不得超假。未经批准或逾假不归者,要予以追究。

第三条  军训安全规定

1.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安全责任制。军训负责干部、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每个训练科目都要做到开始有要求,中间有检查,结束有讲评,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3.严格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训练和集体活动。

4.训练要循序渐进,注重科学性,使学生尽快度过适应期,尽量防止晕倒情况的发生。

5.军训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

6.加强医疗保健和疾病防治工作,搞好室内外卫生,病员要及时请医生诊治。医务人员要做好防暑、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流行。

7.要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公共物品和设施要有专人保管(负责);对个人的贵重物品和钱要保管好,防止发生丢失现象。

8.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对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减免训练科目、缓训规定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应持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辅导员审批、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武装部同意后,方可减免强度大的训练科目或者缓训。

(二)缓训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训练。

  属于下列情况的需重训和补考

(一)擅自不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

(二)军训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请假累计超过三天的;

(四)无故旷训一天的;

五)军训不合格的。

第六条  军训考评及奖惩办法

(一)考评办法

1.学生军事课成绩分为两个部分,即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综合考评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记入学生档案。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考核均为优秀的,综合考评记为优秀,比例不超过20%。军事技能或军事理论不合格的,综合考评记为不合格(免修军事技能者除外)。

2.因身体有残疾确实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可以免训,但必须参加军事理论课学习,成绩合格的,综合考评记为合格。

3.学生在集中军训期间,凡有下列违纪情况,即:一般违纪超过两次;超假2小时及以上;与教官、教师及军训工作人员顶撞;打架斗殴行为,在成绩考评时降一个等次。

4.因身体原因缓修者,或因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由学校统一安排,并按学校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5.严重违纪或军训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重训机会,仍有违纪行为或成绩不及格,不准毕业。

(二)奖惩规定

1.奖励

开展评比优秀学员活动,对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并作为学年度评优及评定奖学金的依据之一。

2.惩戒

对违反军训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顶撞教官、违抗命令者;

2)军训态度不端正,训练热情不高,训练不认真,消极对待军训者;

3)未经批准,无故旷课者;

4)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三)优秀军训生(标兵、连嘉奖)评选条件

1.军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军训热情高;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各项军训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3.认真参加军训练和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各级首长、教官、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5.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别人,团结互助;

6.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军政训练成绩优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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