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24年06月13日 16:31  点击:[]

2023年9月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教育部令40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教职工,以及以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委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学术权益

1.科学研究要遵守科研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成果,遵守学术引文与注释的规范性。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2.合作研究的成果,合作人应根据约定、对研究成果贡献的大小、本学科署名的惯例依次等顺序署名;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一署名人、通讯联系人)应对成果负主要责任。

(三)遵守研究伦理。在研究中尊重研究对象,自觉维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隐私和知情权;遵守乡风民俗,尊重研究对象的宗教信仰和行为习惯。

(四)维护科学诚信,确保研究成果真实准确,学术评价客观公正。

1.在项目设计、课题申请、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科研成果申报、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应遵守客观诚实的原则,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合理和有效性,学术评价客观公正性。

2.保证研究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布(发表)研究成果必须实事求是、确保数据等完整准确,不随意夸大成果的成就和功效;对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不足,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3.正确进行学术评价,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五)洁身自律,敢于抵制不良学术风气,保持科学研究的纯洁性。

1.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实际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研究人员与委托方、研究团队内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超出科学研究本身的不正当利益。

2.如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各类人员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侵占。未经许可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课题组成员(尤其是课题组负责人)将本课题组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或者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或者在项目申报材料和成果申报材料中直接使用而不征得课题组相关成员同意。

(二)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或将自己已经发表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再次包装为新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三)抄袭。将他人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四)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编造数据资料或根据研究结论修改数据资料;通过操纵实验(含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省略或隐瞒数据和结果,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以达到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五)伪造。在申报项目、晋升职称、报奖、发表学术成果等需要提交个人学术履历时,伪造教育经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虚设学术头衔;申报项目中伪造前期成果,伪造他人签名,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等。

(六)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本人同意而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

(七)泄密。为了商业利益或其他私人目的,未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委托方、合作者等)同意,或未按项目约定,擅自将尚未公开的研究内容、尚未发表的研究结果等提供给竞争对手、学术同行或有可能对研究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人。

(八)妨碍他人科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研究证据、研究档案和其它与研究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和缺乏证据的极端结论;对竞争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九)参与造假。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

(十)诬告。出于个人目的捏造事实、明知不实而故意歪曲缺乏事实依据而捕风捉影地状告他人;不负责任地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或采用张贴、广泛散发等方式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术道德问题。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包括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包庇学术不端行为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或出售学术论文: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教师、项目评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各种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标准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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