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印发)
一、考务人员管理规范
依据省技能中心相关要求及结合实际情况,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办公室(简称“认定办公室”)考务人员实行自有和聘用两种方式,工作规范如下:
1.考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人员是指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人员(非考评员),包含考场负责人、考务管理工作人员、监考员、机房管理员等。
(2)考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省系统,积极配合认定考核机构和考评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2.考务人员工作职责
(1)考务人员只负责相关考务协助工作,不得参与考评、阅卷或成绩评定。进入考场时,须佩戴相应的证卡。
(2)考场负责人(也称主考或副主考)主要职责:
协调和组织认定考核现场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培训和选派使用监考员;检查考场安排和布置情况;监督其他考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处理认定考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
(3)考务管理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组织考生报名,发放准考证;协助考场负责人安排监考员、机房管理员等;布置试室,张贴考生名单;公示认定考核规则和考场相关信息;检查设施设备;保管试卷,检查试卷清点和封装情况,汇总并核对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检查监考员和机房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处理突发事件,维持考场秩序;上传下达,后勤保障;证书办理,考务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4)监考员主要职责:
领取、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负责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试室的正常秩序;处理试室内的违纪情况;汇报并按指示处理认定考核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填写考场记录表,记录监考情况。(考评人员、机房管理员可视考场分工情况及考试要求兼任监考员角色。)
(5)智能化考试须配备机房管理员,其主要职责:
智能化考试软件安装、软件杀毒、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故障处理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保证智能化考试的正常进行。
(6)每个认定考场应设置主考1名,副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配备。采用笔试的科目,每15个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每个试室不少于2名监考员;采用智能化考核方式的科目,每20个机位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试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可包含1名机房管理人员)。
3.考务人员守则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人员主要包括:现场负责人、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工作人员。
(2)考务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就位履行职责,应提前请假。
(3)考务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工作证件(即:巡考、主考、监考、工作人员)。
(4)考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主考和考务值班室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方可离开。
(5)考务人员必须保守认定试题、认定成绩的秘密。
(6)考务人员在鉴定前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设备、场地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7)考务人员应执行对亲属、朋友、师徒的回避制度。
(8)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场地规则,维持场地秩序,杜绝各类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并做好记录,以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9)考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不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考务人员聘用
(1)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有考务经验的,无不良信誉的优先聘用。
2)无考评经验,但对考评工作有浓厚兴趣,且无不良信誉的。
(2)聘用期限:
1)考务人员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如有意向继续担任考务人员,需由本人向认定办公室申请复核通过方可继续聘任。
2)复核条件:
A.聘任期内,参加考评次数达到5次以上。
B.考评次数在1次以上5次以下,根据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经考评员复核考试可继续聘任。
(3)不再续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聘任期内没参加考评工作。
2)聘期满后未申请资格续聘复核。
3)续聘资格复核不合格者。
4)在考评期间违反考务员工作职责要求或考评规定的。
1.考评人员的基本要求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能力评价认证项目、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省职业技能中心统一考核方法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2)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应模块较高的操作技能。
(3)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三级)以上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了解熟悉本认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申报技术技能型认定项目(考核内容含实操技能项目)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三级)或以上证书。
2.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1)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五、四、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的考核和评审工作。
(2)考评人员接受认定办公室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任务,了解熟悉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参加考评前工作例会。
(3)考评人员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及评分标准。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时,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评分和评审认证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5)密切配合好考试站的相关考务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需具备高度责任心,尽忠职守,坚守考试场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擅离考场。
3.考评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2)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评价认证对象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3)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评价认证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4)承担考评活动后从评价认证机构获得合理考评劳务报酬的权利。
(5)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诉。
(6)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7)客观公正地实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
(8)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直接上报认定办公室;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考评人员的培养
(1)省技能中心培养:
1)对已取得考评资格的考评人员,按省技能中心要求统一继续教育(换证)。
2)未取得考评资格人员,按省技能中心要求参加培训考取考评人员证书。
(2)委托本中心培养:
1)省技能中心授权本学会培养的,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培训考核细则并上报审核备案。
2)考评员培训报名:由本人填写考评人员申报审批表,提交必要纸质材料、资格证明、并经单位推荐加盖公章,提交中心审核后可参加培训班。
3)申请人完整参加考评员培训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成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工作考评员。
4)考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本职业的评价认证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
5)考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公共知识的考核内容从职业资格证考评人员题库统一抽取;专业技能的考核内容由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条件成熟采取网上智能化平台进行考核。
6)认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组织考评员任职资格培训和资格认证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签署同意意见后认定办公室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5.考评人员的聘用
(1)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对省技能中心推荐考评人员及具备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考评经验、其他良好信誉考评员推荐的,优先录用。
2)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证书,无不良信誉的。
(2)聘用期限:
1)考评人员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如有意向继续担任考评员,需由本人向评价中心申请复核通过方可继续聘任。
2)复核条件:
A.聘任期内,考评次数达到5次以上;
B.考评次数在1次以上5次以下,根据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经考评员复核考试可继续聘任;
(3)不再续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聘任期内没参加考评工作。
2)聘期满后未申请资格续聘复核。
3)续聘资格复核不合格者。
4)在考评期间违反考评员守则或考评规定的。
6.考评人员守则
(1)努力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评价认证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2)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评价认证项目、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3)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等级认定规程和考场规定;
(4)在执行评价认证任务时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风。
(5)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6)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任何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和影响。
(7)严格遵守职业能力评价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8)自觉接受认定办公室及社会培训机构、考生等的监督检查,接受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7.考评员使用管理
(1)考评员交叉派遣制度,考评员不得参加自身培训机构或者所在院校学生的考评工作,中心按照就近就便、关系疏远的原则派遣考评员,实行交叉考评。
(2)回避制度,考评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杜绝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3)考场单位在完成编排后,考务人员向认定办公室提交考评员申请,由认定办公室在相应的考评员数据库里随机选派考评员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
(4)采用考评合一办法进行的技能操作考试,考评人员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考生和考评人员比例要求配备,每场(批次)认定不得少于2名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
(5)采用笔试或智能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科目,每场(批次)认定至少配备1名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和至少要有一名网络管理员。
(6)综合评审每组别不得少于3名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
8.考评人员工作评价管理
(1)认定办公室每年指定专家组对考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的表现作出评价。
(2)本中心通过现场督考、召开座谈会、考评员派遣情况、工作表现等方式,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和考评质量进行评价并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作为年度评价、考核的依据。
(3)认定办公室按年度对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者,上报省职业技能中心取消考评员资格并记入本单位考评诚信名单。
9.考评员费用支付标准及支付原则
考评员劳务费用由学校认定办公室支付给考评员,考评结束后提交考评报告。
(1)一天一场考评员每场3个小时以内(含三个小时)200元/场次。
(2)一天两场考评员每场3个小时以内(含三个小时)400元/天。
(3)一天大于两场考评员每场2个小时以内(含2个小时)500元/天。
(4)一天大于两场考评员每场3个小时以内(含3个小时)600元/天。注:中高级混考按照3小时标准支付
三、质量督导人员管理规范
按照省技能中心相关工作要求,采取内部督导员、外聘督导员相结合方式进行质量督导。
1.质量督导工作规范
(1)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1)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以及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2)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机构运行条件和认定考核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认定考核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考场秩序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等;
3)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社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2)质量督导分经常性检查、现场督考、违规事件调查核实三种形式。现场督考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按照广东劳动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督考工作管理办法》执行。违规事件调查核实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按照广东劳动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3)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1)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2)听取情况汇报;
3)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4)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5)现场调查。
(4)在质量督导工作中,督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他人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5)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被督导单位需填写广东劳动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情况反馈表》(附件16),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派遣单位反馈有关工作情况。
2.质量督导人员的使用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组织委托,执行本地区、本行业、本中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
(2)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内部督导员和外部督导员(国家级、普通)。
(3)内部督导员为本中心自有或聘请督导员督导本中心职业技能工作,外部督导员为省职业技能中心外派国家级质量督导员代表人社行政部门对本中心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质量督导人员实行培训认证制度。
(5)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中心统筹规划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6)经考核合格后,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中心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证卡》,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证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中心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
3.质量督导员聘用
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2)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外督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内督由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四、认定专家管理规范
1.总则
(1)东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组(简称“认定专家组”)是在东莞市职业技能中心的指导下,对东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2)认定专家组坚持“服务行业、服务就业、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组织全市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制度,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3)受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职尽责协助做好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4)认定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研究职业动态及技能等级认定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新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开发、整改和审核工作;
2)参与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
3)参与省、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大赛提供技术指导、命题、裁判等服务;
4)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5)接受本单位工作委派,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督导、巡考工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6)承担省职业技能中心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2.设置与管理
(1)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工种)设立专业专家组,其名称为“广东劳动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组”(简称“专业专家组”)。
(2)专业专家组主要负责本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3)专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长由本单位考务管理部聘任。
(4)各专业专家组根据其职责和任务,须在每年年初上报工作计划(包括学术研究、调研、编教材资料、整理开发题库及经费预算),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5)专家组应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或座谈活动,研讨各专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安排。
3.聘任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望;
2)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从业人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4)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政策、规范以及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实施认定要求等;
5)热心并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6)身体健康,能承担兼职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专业专家组组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职业(工种)专家队伍中有较高的威望,学习能力强,掌握行业最新技术发展情况;
2)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3)担任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三年以上(新开发的职业可为一年)或具备相应国家职业技能高级考评员资格;
4)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综合素质高,能带领本专业专家组开展各项活动;
(3)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亦可由本单位直接遴选。不论何种途径推选的专家,均须如实填写《广东劳动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推荐表》,提供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资格证书等影印件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与成果材料。
(4)专家(包括专家组组长)每次聘任,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5)专家由考务管理部从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并颁发聘书。
(6)专家在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题库开发整改等相关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应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廉洁公正、不得以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保密规定、徇私舞弊或长期不参加认定工作的已聘任专家,考务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如触犯法律法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7)承担我校研究课题和题库开发整改等任务的,按相关规定、工作要求及实际完成情况,给予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