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印发)
为规范学生岗位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依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二条 岗位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
第三条 学生通过岗位实习,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增强感性认识,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获得符合实际工作能力要求的基本训练,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深入了解企业生产实际,养成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质量意识、效益意识、竞争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提高自身的就业、择业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既是企业的(准)员工,同时又是学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接受企业与学校的双重管理。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各学院与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六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七条 学校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格按照“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岗位实习划出红线、明确岗位实习准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岗位实习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实习单位是实习过程中关键的一方,直接负责学生实习过程的实施与运行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办)、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二级学院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实习工作的领导,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实习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3.负责审定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课程标准等实习教学文件。
4.核算实习指导工作量。
(二)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办)职责
1.负责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学生外出实习的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学生实习手册、教师实习指导手册、三方协议书、知情同意书等实习材料的印发。
3.负责全校实习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加强实习管理,增进与企业的沟通,形成持续改进的实习教学管理机制,确保实习教学质量。
4.负责与企事业单位、行业的联系,拓宽学生实习渠道,审核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5.负责实习备案工作、完成学生实习信息汇总。
(三)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1.学生处作为学生管理归口部门,应会同财务处做好落实学生岗位实习保险购买工作;负责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疫情期间防控工作;指导并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2.招生就业处作为学生就业指导归口部门,应积极协助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实习单位,拓宽学生实习渠道,与各二级学院密切配合,安排好学生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跟踪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就业动态,就业去向以及薪酬待遇等问题。
(四)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所属专业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成立岗位实习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联系实习单位,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条件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2.严格遵守安排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数的20%的规定。
3.制定岗位实习计划标准等。二级学院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及实习安排,组织制订和审定岗位实习实施计划及实施标准。
4.选派、聘用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学院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学生实习。加强对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
5.开展实习动员大会。实习开始前,二级学院应对学生进行培训和教育,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实习承诺书》等,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创新精神、吃苦耐劳、学以致用的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岗位技能的积极性;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二级学院应做好培训签到和安全教育记录存档。
6.实习巡查工作。二级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并对岗位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学生实习期间应选择1-2个实习点进行实地巡查,并填写《实习巡查记录表》。
7.成绩评定及材料归档。实习结束后,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实习表现按实习单位、学院指导教师各占50分的评分标准评定实习成绩。并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实习三方协议;
②实习方案;
③学生实习报告;
④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⑤学生实习日志;
⑥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⑦学生实习总结;
⑧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六)指导老师职责
1.校内指导教师由二级学院安排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每位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负责指导岗位实习的学生不得超过30人。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由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担任。
2.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二级学院安排每月不定时指导学生实习及实地走访,平时应经常以电话、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形式,及时与学生、家长及实习单位沟通联系,进行思想教育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并及时做好记录,填写《岗位实习指导月报表》《岗位实习巡查表》。
3.学校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合作,加强双方联系与沟通,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注意培养学生敬业守纪的劳动态度、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学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如在实习期间,学生被安排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并评定成绩。
5.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
6.全面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维护学生的利益,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7.经常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系,实习中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学院负责人汇报,按学校统一部署,进行调查了解,写出书面报告,并协助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
8.指导学生填写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做好学生实习报告的检查、批改工作;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填写《学生实习考核鉴定与成绩评定表》。
9.按规定比例,综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计算学生实习的最终成绩。
10.实习教学任务结束后,要听取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学生实习材料汇总到所在二级学院存档。
第十条 岗位实习以学校统一安排为主、自行选择为辅。学生经二级学院安排到合作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在岗位实习中途更换岗位或实习单位的,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换岗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方可换岗继续实习。
第十四条 学校及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Ш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六条 学校或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后,交二级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实习报酬应当由实习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对于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实习报酬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作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作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实习协议要求,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等方式支付学生实习报酬,须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办)要和实习单位相互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实习全过程,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了解学生的情况,听取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与实习单位沟通,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检查情况报告表》。实习结束后,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校会同二级学院研究后,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岗位实习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保持联系,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的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岗位职业技能。按照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认真撰写实习手册,实习结束后,完成实习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习学生是实习安全直接责任人,要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实习全过程安全。实习期间如遇到有关安全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联系并向实习单位报告,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学校指导教师和原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或其他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可按不合格处理。学生参加岗位实习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1/3者,不论何种原因,实习成绩可按不合格认定。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实习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岗位的考核工作由校内指导教师负责,考核按百分计,实习单位评定及学院指导教师评定各占50分。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合格以上的学生获得学分(或成绩),并纳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岗位实习为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完成岗位实习并考核合格方能毕业,岗位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实习可以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或岗位进行,实习单位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填写《学生实习考核鉴定与成绩评定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办)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实习单位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一条 实习单位须会同二级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岗前教育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安全遭受威胁时,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向学校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情节,做出妥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现重大事故时,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并在事故处理结束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指导学生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实习、教学和生活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各类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作量计酬及工作经费
第四十六条 岗位实习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按照《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要求不履职、工作时限拖拉或产生责任事故的校内指导教师,经二级学院审议、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可予以酌减工作量或不予发放工作量。
第四十八条 岗位实习工作经费列支,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为规范校、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广酒院〔201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