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12日 16:09  点击:[]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为加强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校外基地项目)的规范管理,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推进我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高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二条  建设任务

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由各二级学院依托对应的企业单位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建设,并由双方领导担任实践基地负责人。各实践基地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2.改革校外实践教学模式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要求,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二级学院和企业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学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学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各二级学院专业教师和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各实践基地除承担共建本学院的学生校外实践教学任务外,还应向专业上有关联的本校其他学院开放,主动发布实践基地有关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本校其他学院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5.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三条  项目类别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文科实践教学基地、工科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育实践基地以及其他类实践教学基地。优先支持兼顾其他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学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强校工程柯关的重点专业。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以专业为申报对象,可以是同一学科群内的多专业联合,也可以跨学院联合申报。申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已经签订协议的在建基地。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五条  评审标准

学校参照国家级、省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本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第六条  评审组织与程序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负责项目申报条件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校教学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拟建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公布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采取项目立项的办法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为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及建设过程的宏观协调,并组织阶段检查和验收评估工作。各学院负责建设方案的制订、实施以及内部评估与改进,并向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和结题总结报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周期为两年,学校组织一次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一年度的经费划拨挂钩。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建设进展缓慢、整改不力的将减少建设经费直至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停拨建设经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到期后,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将冻结项目剩余经费,取消项目所在学院两年内同类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学校遴选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保障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原则上每个项目建设期内资助两万。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研究建设费等,其他开支范围严格按《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学院必须对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把关,确保用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并对经费计划及执行情况负管理责任。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负责对经费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所需设备,遵从节约、整合、按需原则,项目团队及所在学院合理制定设备购置计划与经费预算,经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优先纳入学校教学设备专项经费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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