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06月21日 17:30  点击:[]

20237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较。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学生资助工作不定期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  设立学校认定工作组,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实施办法。

(二)组织认定。组织二级学院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

(三)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二级学院;落实信息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目。

(四)培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

(五)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

(六)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以二级学院负责统筹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辅导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须单数)。其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

(二)开展认定。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院内交叉审核;提请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二级学院纪检委员对本学院家庭学生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受理学生的申诉和投诉。及时妥善处理学院学生资助问题。

第十三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成员人数不少于10人(须单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开展认定工作前一周成立,小组成员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民主产生,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不能参加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开展本班评议工作。评议班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及时掌握本班学生家庭突遭变故,经济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报告所在学院。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二级学院、学生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学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第四章 认定条件、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五条  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九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

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放《申请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并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相关佐证材料,参考《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三)认定

1.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经班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初步提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在本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材料不齐全、情况表述不具体、信息不清不明的要责成申请者补充材料。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评议。

3)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评议组组长(班主任)主持,班主任不能履职的,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派老师参加并代行职责。会议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4)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上报评议情况。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1)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依照职权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名单及困难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复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报送的评议情况,对材料不齐全、情况表述不具体、信息不清不明的要责成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3)审核完毕后,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信息的填写,并完成审核提交。

3.学生处资助中心复核

1)学生处资助中心组织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学生处资助中心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学院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

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班级评议小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学生处资助中心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二级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处资助中心、二级学院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五)存档

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提交到学生处资助中心检查核准后统一存档。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须由学校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相关学院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并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申请人、民主评议小组、认定工作小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班主任、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先参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学校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学期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投诉举报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学校一经核实,对违反规定的,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认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和资助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修订)》(广酒〔2020〕85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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