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印发)
为进一步促进全校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升文明水准,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根据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自觉改正陋习,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增强环保意识,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第二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第三条 禁止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第四条 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第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宠物。
第六条 树立吸烟有害健康的意识。提倡吸烟的教职工戒烟。教职工严禁在建筑物内吸烟。学生禁止在校园内(包括校园外学生公寓)吸烟。
第七条 禁止在教室、宿舍、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墙壁上乱写乱画。
第八条 禁止任何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个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每日清理,并实行分类投放和处置。
第十条 咳嗽、打喷嚏应掩住口鼻,勿使飞沫传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纪律处分等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或屡次违反者将予以重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保安人员、保洁人员、学生自律委员会以及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校师生员工以及教职工家属和临时工。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总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