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4.在校园内宣传宗教教义、组织宗教活动,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的。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的。
(二)教育教学科研方面
6.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安全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7.无故旷课、旷工或无故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产生不良影响的。
8.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管理不善,泄露、故意泄露试题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的。
9.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失职造成考试成绩严重差错,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的。
10.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等评阅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产生不良影响的。
11.漠视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诉求,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
12.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私利的。
13.在教育教学活动或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
(三)社会服务及其他方面
14.在社会服务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损害学校或他人正当权益的。
15.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
1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兼职兼薪行为的。
17.索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18.对学生实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的。
1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活动、校园贷等非法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的。
20.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明确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
学校全面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行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学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一)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二级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样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学校设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检查评估等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部)、监察室、党办、校办、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办、实训教学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四)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处设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职工代表组成。
三、严肃处理师德失范行为
(一)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本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培养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除取消上述资格外,还须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薪资等级或撤职等,属于严重违纪的,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辞退、开除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1.由人事处受理师德失范行为举报。
2.人事处在接到举报后,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与事件相关责任部门、教务处、督导室、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开展调查、认定、复核工作。由监察室、纪检委负责监督。
3.人事处与协同处理部门,根据事件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如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应征求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应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4.学校“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相关处理意见,核定处理决定。
5.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处理期满后根据被处理教师的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6.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有效新证据。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监察室牵头联合人事处组织复查后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7.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8.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四、落实管理问责机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中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视情节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三)教师出现较严重师德失范问题,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向学校作出检讨,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五、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专兼职教师,学校其他教职员工根据任职岗位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