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印发)
为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校正式聘用的全体教职员工。
二、工作时间
第二条 教职员工工作时间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
三、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职员工(专任教师除外)实行坐班工作制,考勤采用钉钉打卡和指纹打卡相结合。校领导以工作群报备考勤为主;其他人员的考勤以钉钉软件打卡和指纹打卡考勤为主,部门考勤为辅。打卡考勤时间为工作日上午和下午的上下班时间各打卡一次,一天4次。
第四条 按时出勤但因特殊情况未能打卡考勤的,需及时提交《未打卡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审批。无经审批的未打卡说明一律按缺勤处理。每月最多提交3次未打卡说明,超出部分按缺勤处理。
第五条 人事处是学校教职员工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处室、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勤记录
(1)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准确了解本部门人员的出勤状况,认真如实审核考勤记录和考勤汇总,确保考勤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2)人事处将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部门工作作风散漫、出勤情况极差或考勤严重不实、弄虚作假者,除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外,该部门领导和考勤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七条 考勤结果直接与考核评优挂钩,作为教职工晋升晋级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产)假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且不能参与学校当年评优评先、晋升晋级活动。
(2)教职工有旷工情况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且不能参与学校当年评优评先、晋升晋级活动。1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旷工3次及以上者,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旷工5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按严重违反学校考勤制度处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个月内每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处理。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旷工3次及以上者,一学期内迟到、早退、旷工5次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事假的处理
教职员工连续请事假不能超过3天(含),或全学年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10天(含),超过10天(含)将不再批事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1)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在上班时间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3)新入职教职员不服从组织调配或不按时到岗者;
(4)超出所核准假期,事前未请示报告或事后不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者;
(5)以虚假理由骗取假期并被查实者;
(6)其他构成旷工的情况。
第十一条 无故缺席考试监考工作、学校和各部门会议、培训和重要集体活动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含)以内的,扣发教职员本人当日薪酬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2)旷工2至3天(含)的,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当日薪酬,当月无绩效工资,同时给予记过、降职降级;
(3)连续旷工或者1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一个学期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及以上者,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当日薪酬,当月无绩效工资,同时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偿。
第十三条 新入职教职工在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或出现旷工情况的,视为不符合本岗位聘用要求,学校将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四、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请假审批表》作为考勤和工资福利发放的依据送交人事处备查。
第十五条 请假应该有正当的理由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请假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或以上办理相关手续,准假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未到岗上班的,视为旷工。休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教职员工本人按审批权限到人事处报到销假。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请假(含出公差):校长、书记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副校长请事假2天(含)以内由校长批准,超过2天的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 各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请假(含出公差):2 天(含)以内的,经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的校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经人事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请假(含出公差):1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向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批;1天(不含)以上至5天(含)经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向后报主管的校领导审批;超过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向后报校长审批;教师请假必须经过二级学校负责人及教务处负责人审批。辅导员请假必须经过二级学校负责人及学生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请假者因特殊原因需续假,必须在原假期届满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方准续假。办理续假手续应当从严掌握,经报各级领导按规定权限审批。续假申请未获批准擅自延长假期者,作旷工处理。
五、请假待遇
第二十条 事假。教职工经批准请事假的0.5天及以上扣缺勤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无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的,需持三甲医院(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盖章有效)报各级领导按规定权限审批通过,可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病假待遇:当月病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下,按工资标准的6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3个工作日(含)以上,按工资标准的40%计发,以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限;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对长期病假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医疗期到期后无法继续工作者,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每缺席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一次的,视为缺勤0.5天。专任教师请事假、病假后完成本学期教学工作量定额的,按事假和病假天数扣发工资标准:教师请事假、病假致使本学期教学工作量不足定额的,除按事假和病假天数扣发工资标准外,课时量结算当月还需以学校超课时量标准为单位,扣发不足工作量课时费。
第二十三条 特殊假期(指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生育看护假),教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如下: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正式员工并在入职学校后登记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请婚假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返还,复印件留底备案。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从注册日起计算),没有申请婚假者,视为放弃休假权利,不予补假。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请丧假应提交直系亲属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返还,复印件留底备案。丧假可根据死亡直系亲属的治丧安排,在当月或次月申请(以死亡证明签发时间为准),逾期申请视为放弃休假权利,不予补假。
3.产前检查假及产假:按广东省、东莞市政策规定执行。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其休假时间不顺延,办理产假手续必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围产卡等证明材料。
4.生育看护假: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15天看护假,如遇寒暑假、节假日休假时间不顺延。请生育看护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等材料。看护假应在配偶产假期间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产假和看护假期未结束要求上班的,视为放弃余下的假期,不再补假。
第二十四条 寒暑假放假及项目性工作安排规定详见《教职工寒暑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的日工资额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