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核。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则根据课程性质选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的学生,视为旷考,其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经过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