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2024年06月10日 15:18  点击:[]

(2024年9月20日印发)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招生部门、教务处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学校成立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由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部门协助,依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对录取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及是否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为原则进行复查。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由招生部门负责,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协助,对学生个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由招生部门负责,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协助,对已报到学生真实身份、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以及考生档案进行复查。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由学生处负责,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协助,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对新生组织体检。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由开设该类特殊类型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对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组织专业水平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及招生办公室。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病、因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学生自费回原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杰克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凭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附县级以上医院“康复”的证明,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附退役证复印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凭缴费票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须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批准请假但假满后逾期未报到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在获得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注册。

因个人原因无法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以暂缓注册。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劳动和军训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上课由任课教师主持考勤并在教学日志和考勤表上记载、签名。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学生,须事先说明事由。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因病或因事请假,由学生本人申请,1天以内,辅导员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处批准;3天以上,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教学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单批准同意后,交班长负责考勤并报任课教师考勤;凡不请假、假满不归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作业、实验(实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课程论文、社会调查报告、作品设计和答辩等多样灵活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得分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原则上期末考试得分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以平时成绩为主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课堂答问和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一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送教务处审核、备案,方可参加缓考。非因公缓考者,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可参加重修(原则上要求每个学生每个学期重修的课程为相同学期的课程),重修考试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无故缺考,成绩记为“0”分,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重修(原则上要求每个学生每个学期重修的课程为相同学期的课程),重修考试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的程序认定,可以转换相关课程及学分。学院课程考核成绩在统考课程成绩之前,则不能申请免考、不更改考核成绩;学院课程考核在前,且考核不及格,在未参加补考前取得相应证书者,可按补考成绩60分计。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暂行)》。

申请免考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规定的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参加者取消免考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课程考核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含严重警告)及以下的处分,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0”分计,可以安排补考。

学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考核作弊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0”分计,不安排补考。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移送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二分之一者(学生无故缺交作业,教师不再接受和批改)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取消该门课程学期考试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报,由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与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正常情况下安排一次补考以及重修,一次为学期初补考,重修为学生每个学期重修相同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学生在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重修,原则上要求每个学生每个学期重修的课程为相同学期的课程,不可跨学期重修,重修成绩由期末(或课程结束时)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自学时间)两部分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执行。补考和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而不能达到毕业条件只符合结业条件的学校将发给其结业证。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允许升级、跳级。学生本人申请留级的,需要本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审批同意后可留级,但必须按照当前所留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补考后,学生每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及以上者,学院给予降到下一个年级学习,学生必须按照所降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教务处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院务会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相关课程免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本院学习期间所通过考核的课程,予以记录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通过考核的课程,经学院同意,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供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第三学期以后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等);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办理转学的时间:每年的5月和11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材料审核;若属实到教务处领取、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校后原则上应按照被录取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允许转专业:

(一)经考查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参军入伍等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但报到入学时原保留入学资格的专业停办、撤销、合并的,可以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人数、教学组织需要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下列转专业申请不能被批准:

(一)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要求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的;

(二)文科类学生要求转入只招收理科类学生的专业的。

(三)理科类学生要求转入只招收文科类学生的专业的。

(四)新生报到入学环节。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六)有课程不及格的。

(七)国家相关部门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原则上应于入学后第一学期内申请办理,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因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8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勤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册手续学院认为可予办理休学的,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学习者;

(四)创业实践等原因须暂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原则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予注册,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侵权事件造成的后果,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医院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入伍通知书、留学通知书等),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之后报教务处核批备案。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之后1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期末的考试周,不受理学生休学申请。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后 3 周之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之后,根据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进度编入原专业最近班级学习。

(四)退学、自动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复学后经复查仍不符合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三)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经教育仍不办理休学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经补考后,学生每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0门及以上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审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已缴纳学杂费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在学信网平台作学籍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及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提出的复查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成绩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因未修完毕业所规定的各类课程而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结业生补考和预计毕业生的毕业补考同时进行。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部。

第五十三条  结业后1年内,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换证补考,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换证考试申请表》,补考通过后,缴纳换证费,缴费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审批同意后,给予安排换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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