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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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年02月26日 00:00 pro70c997 点击:[]



第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差旅费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和《关于公布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常驻地范围包括东莞市各区、镇。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广东酒店管理学院公务外出审批表(见附件2),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和内容的参观访问、交流考察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高铁)、长途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卧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长途客车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领导、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火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动卧列车一等席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动卧列车二等席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科级(或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需经院长批准。

第七条 外出差旅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有必要租用社会车辆出行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高铁)、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酒店(包括饭店、宾馆、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根据人员类别及差旅城市确定,详细标准见附件1《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人员类别及差旅城市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便捷的酒店住宿,凭据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由单位派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五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或培训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学校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院长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学校报销差旅。

第六其他差旅费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学生外出参加竞赛、实践、实训等活动,交通车辆一般由学校安排,跨省等远程交通,按教职工标准;住宿费按《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学生住宿限额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和30元定额包干。

第十八条 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的差旅费,除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外,其他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报销除住宿费外的其他差旅费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等级或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一般按差旅标准核定限额价,低于限额价的按实报销,超出限额价的,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的审批:出差人员需填写公务差旅审批表,凭会议、培训等文件和有效票据,由部门一把手审签,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出差的,由院长审批。

第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广东酒店管理学院公务差旅审批表。
附件1:

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城市)、月份

第一类人员

第二类人员

学生

1

广东省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

500

400

220

2

其他城市市区

480

370

200

3

其他城市所辖县(市)

450

350

190

4

北京市

600

450

250

5

天津市

430

330

180

6

河北省

400

300

160

7

山西省

430

300

160

8

内蒙古

410

300

160

9

辽宁省

大连市(7-9月)

540

370

200

10

大连市(其他月份)

440

300

160

11

其他城市

430

300

160

12

吉林省

400

300

160

13

黑龙江省

7-9月

490

370

200

14

其他月份

400

300

160

15

上海市

550

450

250

16

江苏省

440

330

180

17

浙江省

宁波市

400

300

160

18

其他城市

450

350

190

19

安徽省

410

300

160

20

福建省

厦门市

450

350

190

21

其他城市

430

330

180

22

江西省

420

300

160

23

山东省

青岛市(7-9月)

540

400

220

24

青岛市(其他月份)

440

330

180

25

其他城市

430

330

180


续表: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城市)、月份

第一类人员

第二类人员

学生

26

河南省

430

330

180

27

湖北省

430

300

160

28

湖南省

400

300

160

29

广西

420

300

160

30

海南省

11-2月

600

400

220

31

其他月份

450

300

160

32

重庆市

420

320

170

33

四川省

420

320

170

34

贵州省

420

320

170

35

云南省

430

330

180

36

西藏

6-9月

700

180

270

37

其他月份

450

300

160

38

陕西省

410

300

160

39

甘肃省

420

300

160

40

青海省

6-9月

700

480

270

41

其他月份

450

300

160

42

宁夏

420

300

160

43

新疆

430

300

160

最大限额标准

700

480

270

最小限额标准

400

300

160

注:第一类人员为学院领导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第二类人员为其他人员。学生标准约按第二类人员标准的60%计算


附件2:

广东酒店管理学院公务差旅审批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人数

同行人员名单

本部门人员

其他部门人员

外出事由

外出地点

外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其中公务外出  天。

经费预算

本部门一把手审批

签名:

(单位公章)

经费来源

分管院领导审批

签名:

院长批准

签名:

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事项

1、科级(或中级)及以下人员乘坐飞机

签名:

2、参加食宿费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签名:

3、公务外出超过15天

签名:

4、租用社会车辆出行

签名:

5、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及审批

(住宿说明:                                  )

签名:

6、其他

签名:




上一条:关于印发《院务会议章程(试行)》等5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下一条: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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